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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5日 星期日

什麼是公然侮辱、什麼是誹謗?


您是否看過兩人在街上大吵、或在網路上互相攻訐對罵,結果雙方互相說要以公然侮辱或是誹謗提告的情況呢?

“公然侮辱”及“誹謗”分別規定在刑法第309條及第310條。但一般人往往並不那麼清楚這兩者之差異,甚至有可能主張錯誤。

其實只要掌握一個大原則就可以初步區分,那就是以發言內容為「抽象謾罵」還是「具體指摘」來判斷。

最高法院 86 年台上字第 6920 號 刑事判決:
「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
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
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以實務常見案例來說,如果今天行為人所說的是具體事件,像是指摘傳述別人是“小三”或“貪污”等就可能涉及誹謗。

但如果行為人單純只是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對他人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例如“王八蛋”“低級下流”甚至比出中指等這種未指摘事實之抽象謾罵,則可能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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