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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傳票與通知書的差別


傳票與通知書都是執法單位在需要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時的通知文件,但其實這兩個東西因為適用對象還有後續法律效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有關傳票以及通知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175條中。
根據刑訴法第71規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編按:即法官】簽名。

而第71條之1則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175條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三條我們可以知道傳票與通知書的簽發主體不同,在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在審判中則是由審判長或法官簽發;通知書則是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發。

除了簽發主體不同之外,傳票與通知書的對象也不一樣,傳票主要對象是「被告」或「證人」;而通知書的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

或許有些人在收到通知書時會覺得我只是有嫌疑而已,不用到場說明。又或是覺得自己只是證人,不一定要到場。

但法律規定被告收到傳票只要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刑訴法第77條規定由檢察官簽發拘票命拘提;而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則需另報請檢察官,請查察官核發拘票,命拘提。

但如果是證人收到了傳票,依刑訴法第178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對於證人科以3萬元的罰緩,並得拘提。

所以一旦收到傳票或是通知書,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律師或是法律扶助單位詢問。千萬不要以為這是小事與我無干,而置之不理喔!

詐騙車手應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許多年輕人認為詐騙車手風險低,又不是實際去「詐騙」的人,單純到指定地點取款應該與詐欺無關,因而踏上此路。但其實擔任車手仍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究竟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為何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詐騙集團車手雖然沒有實際面對被害人,並向對方施以詐術,但仍然是整個詐欺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法律上因此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

以車手來說,雖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與其他詐欺集團不明成員間可能也互不相識,但若知悉其他人實行詐術的行為,並分擔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仍有可能成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身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除了面臨刑事程序的處罰外,在刑事程序中也將沒收車手所收取的佣金。另因為與主嫌同屬共同行為侵權人,所以在民事上被害人可向車手提出請求賠償受詐騙的「全部」金額,勢必得不償失。

公民會客室提醒各位讀者,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單純的取款行為本身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切勿心存僥倖,以避免將來遭受無妄之災。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在網路上宣稱發動恐怖攻擊會觸犯什麼法律?

近來有知名藝人兒子在美國因為揚言在校園進行恐怖攻擊而造成軒然大波。倘若類似的情況發生在台灣,依照我國法律會有什麼樣子的後果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隨著現在網路的發達,許多人會追隨時事並藉由散播恐怖攻擊引起大家注意。例如提到他將於某時某刻在捷運某站放置炸彈,或是將仿效鄭捷等會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的言論。

雖然根據憲法,我國國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了避免大眾有任何受傷的可能,有關當局對此會詳加調查處理。倘若有人在網上散佈消息,或預言自己即將犯案,讓我們心理恐慌、害怕,我們都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倘所恐嚇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調查起訴。

但大家也不要以為只有恐嚇公眾才會有法律責任。倘恐嚇者為一人或數人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只要是可能讓他人陷入危險,或心生恐懼都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如果您未經許可而持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刀械者,就未經許可持有部分,可能觸犯同法第7條至第14條之罪,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留意自己在網路上的發言。一時無心的玩笑或是氣話都有可能涉及刑責,且讓大眾心生恐懼,不可不慎。

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法律小知識: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會觸法嗎?


近來時有無聊人士致電有關單位謊稱某班機上有爆裂物,或是在機場開玩笑說自己身上帶有炸彈,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以及班機延誤等狀況。

大家千萬不要覺得這樣的玩笑無傷大雅,因為涉及飛安、公共安全,所以簡單的一個玩笑可能讓自己面臨罰金、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具體來說會違反什麼法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2016 年有人在機場開玩笑聲稱自己包包有炸彈,導致所有乘客重新安檢,飛機亦拉回停機坪檢查,讓行程延誤 5 個半小時。今年 2 月亦有發生女子打電話至警局謊報某航班有炸彈,而三月時則有法律系學生寄電子郵件至總統府聲稱總統專機有炸彈的案例。

上述這些案例都很快的引起了有關單位的重視,並且快速的調查出當事人並帶回局裡了解狀況,畢竟攸關上百人的人身安全可萬萬不能大意。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這條規定可知,第105條第1項前段為誣告罪,同條第1項後段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自 101 年至 105 年台灣各機場共有 23 件謊報炸彈或爆裂物案件,相關謊報者也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其中有6件開罰,最高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如果您飛機上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則可能另外觸犯同法第8條第1項之運輸罪,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再者,您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者,另可能觸犯同法第3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玩心,開有關飛安的玩笑。這樣除了會耗費眾多資源及人力外,亦會造成大眾恐惶且為自己帶來高額罰金或牢獄之災,千萬不可不慎。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性騷擾

性騷擾一詞常見於我們生活中,然而因為每個人主觀認定的不同,很難去判定。但以法律層面來說,到底怎麼樣算是性騷擾?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係指:「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因此,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且與性別有關的行為,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之,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均屬之;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同法第25條則就特定之性騷擾行為設有刑罰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稱之為「性騷擾罪」。

同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行為,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屬性騷擾之犯意;例如襲胸(下體)、狼吻均屬之。

再者,提醒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同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當我們遭受性騷擾或感到受辱時,第一件事就是清楚向對方表示這樣的行爲是不被接受的、我感到不舒服,希望對方不要再這樣做。

而實務上,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然而,強制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不過在法院判決上,法官仍會全盤考量當時狀況、兩造實際行為等狀況評估,並沒有一旦做了什麼就會是「強制猥褻罪」抑或是「性騷擾罪」。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傷害對方並造成遺憾。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毀損公物

和平紀念日期間,許多民眾紛紛上街表達訴求。其中有部分民眾以比較激烈的方式,例如潑漆或是砸毀其他具象徵性的紀念物的方式來表達訴求。雖然此舉可以引發更多人關注,涉及到民眾的言論自由,但也非常可能因此背負刑責及行政處罰。

到底這樣的行為可能要面對什麼法律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毀壞銅像、紀念碑等物品而言,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在刑法第 138 條也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這類物品可能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因此在實務上也有人曾被以本條規定起訴、甚至判刑。因為本條規定是保護公權力行使的目的存在,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告,且罪刑也比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稍重。

如果被毀損的物品剛好屬於古蹟、暫定古蹟,也有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問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也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也有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罰鍰。

由上述整理可知,單單一件陳抗行為可能涉犯多項法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表達意見時仍應三思而後行。

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違章建築

近日花蓮的地震震出許多問題,民眾也越來越注重居住的品質尤其是耐震性。然而我國常見的頂樓加蓋因為貪圖方便及較低成本在耐震性上往往有不小疑慮,如果違建嚴重嚴重甚至可能危害整棟樓的安全性。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告訴大家何謂違建,以及如何檢舉違建。



違建簡單講就是未經建築許可的建築物。我國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像是頂樓加蓋、打通兩戶,如果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的,都算是違建。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以台北市為例,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違建,屬既存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萬年違建。但這只是行政管制措施而已,司法實務上仍有共有人以侵害其所有權而訴請拆違的案例。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因此仲介有義務向購屋者詳細說明。

另外違章建築本身不能辦理登記,所以買方在購入時僅取得了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相差許多,較無保障。

如果我們發現違章建築,並覺得可能違反整棟大樓安全,則可以依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向主管機關舉發。

舉發後經調查該物件無法補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手續的話,依法就要被強制拆除,以維護住宅整體美觀、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