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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日 星期日

詐騙車手應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許多年輕人認為詐騙車手風險低,又不是實際去「詐騙」的人,單純到指定地點取款應該與詐欺無關,因而踏上此路。但其實擔任車手仍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究竟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為何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詐騙集團車手雖然沒有實際面對被害人,並向對方施以詐術,但仍然是整個詐欺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法律上因此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

以車手來說,雖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與其他詐欺集團不明成員間可能也互不相識,但若知悉其他人實行詐術的行為,並分擔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仍有可能成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身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除了面臨刑事程序的處罰外,在刑事程序中也將沒收車手所收取的佣金。另因為與主嫌同屬共同行為侵權人,所以在民事上被害人可向車手提出請求賠償受詐騙的「全部」金額,勢必得不償失。

公民會客室提醒各位讀者,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單純的取款行為本身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切勿心存僥倖,以避免將來遭受無妄之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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