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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6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傳票與通知書的差別


傳票與通知書都是執法單位在需要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時的通知文件,但其實這兩個東西因為適用對象還有後續法律效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有關傳票以及通知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175條中。
根據刑訴法第71規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編按:即法官】簽名。

而第71條之1則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175條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三條我們可以知道傳票與通知書的簽發主體不同,在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在審判中則是由審判長或法官簽發;通知書則是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發。

除了簽發主體不同之外,傳票與通知書的對象也不一樣,傳票主要對象是「被告」或「證人」;而通知書的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

或許有些人在收到通知書時會覺得我只是有嫌疑而已,不用到場說明。又或是覺得自己只是證人,不一定要到場。

但法律規定被告收到傳票只要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刑訴法第77條規定由檢察官簽發拘票命拘提;而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則需另報請檢察官,請查察官核發拘票,命拘提。

但如果是證人收到了傳票,依刑訴法第178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對於證人科以3萬元的罰緩,並得拘提。

所以一旦收到傳票或是通知書,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律師或是法律扶助單位詢問。千萬不要以為這是小事與我無干,而置之不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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