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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偷拍與性騷擾

前些日子有政府官員因為偷拍女性而丟了官,但除了丟官以外,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有法律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一般我們想到偷拍,往往都是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這樣的行為當然是犯法的,除了觸犯刑法 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外,亦可能被對方提告性騷擾。以下分別介紹:

    刑法第 315條之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性騷擾的部分,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而使他人受到冒犯的情形均屬之。

    但如果並未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而是沒有用衣物遮蔽的部分,實務上比較難以妨害秘密罪辦理。但這樣未經對方同意的行為,若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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