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伺養寵物停看聽

小群喜歡在假日午后,到住家附近的公園散散步、席地野餐,享受日光灑落的難得慵懶。

側臥在草地上翻翻雜誌邊吃三明治的他,一邊觀賞鄰居們帶狗兒出來奔跑的樣子,好不愜意。突然間有個巨大影子蔓延他的書頁,伴隨雨滴般的唾液滴落,小群抬頭一看,發現居然是兩頭西藏獒犬!嚇得他丟下三明治連滾帶爬地逃命。

喘口氣才發現,那兩頭世界珍稀犬種之一的藏獒,性格兇猛,野性尚存,是新搬來的鄰居阿義的愛犬,而阿義家中豢養著許多珍禽異獸,據說上次他脖子上圍了一條百步蛇就去逛夜市,駭動整條華西街。

小群想著,一般人面對這種猛獸出籠的情況,難道只能拔腿就跑,沒有任何可以制止的方法嗎?阿義可以隨心所欲的養任何動物嗎?

首先,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與第18條,一般民眾原則上不能持有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否則依照同法第41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西藏獒犬不屬於農委會公布的臺灣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因此不在禁止之列,但百步蛇(Deinagkistrodon acutus)就被列為「稀貴珍有」的保育類動物,因此阿義依法是不得持有的。

其次,藏獒屬於犬類,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9條,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又依照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因此,阿義若要和他的藏獒外出散步,必須考量藏獒的兇猛,使用足以控制他們的項圈、鍊子等道具,確保其他公眾之安全。

一旦阿義沒有做足安全措施,消極地放任藏獒四處行走,萬一他們突然野性大起而隨機攻擊路人,造成民眾傷亡的話,依照【刑法】第277條以下,可能有傷害罪的構成。另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1款和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也就是說,阿義就算有使用狗鍊等防護措施,但沒有好好的看顧著藏小獒們,讓他們在公園遊蕩隨意靠近小群,影響大眾的安全,小群可以立刻報案請警察到場處理,排除阿義的這些行為甚至對他開罰,還給大家安全無虞的公共空間。


現代社會的人們飼養寵物的數量年年攀升,寵物的多樣性也越趨複雜,但必須注意自己的寵物本身是否屬於可合法持有,且不會造成他人的困擾或影響他人的安危。畢竟寵物就像是自己的家人,照顧好自己的家人並與左右鄰舍和平相處,才會讓生活更美滿唷。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任意穿戴警察制服是否違法?



小群和小景的大學畢業作品是微電影的拍攝,其中有一幕是激烈的警匪追逐,必須租用警察制服來穿戴,於是他們到了軍警用品店租了一線三星階級章又有臂章的警察制服、警棍、無線電等真實用品。

沒想到著裝起來還真英俊挺拔、頗像一回事,幾乎可以假亂真,路人經過無不對他們小心翼翼,行起注目禮。

小群在電影拍完後,突發奇想走到馬路上,乾脆開始指揮起交通,過過警察權威的乾癮。大車小車看到小群的手舞足蹈,還真的聽從他的指示,該停的停、快走的走。

小景則是直接穿著警察制服,走進常逗留的網咖,和老闆寒暄幾句就窩在角落上網,一邊喝著啤酒、一邊玩起最近才開始練的網路遊戲,一打就打到半夜。

沒想到兩個人最後都被「真正的警察」依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移送法辦。

到底能不能穿著警察、軍人等公務人員的制服呢?如果可以的話,行為上有什麼必須謹守的分際嗎?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小群穿著警察制服,並且做起警察(或義交)專屬的公務事項,又讓一般人都認為他就是警察而服從他的交通指揮,就很可能構成「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同時也是「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而小景只是穿著警察制服坐在那邊打網路遊戲和喝啤酒,雖然行為觀感不佳,但他並沒有行使任何警察的職權,他也沒想要這樣做,且網咖的老闆也明白知道他不是真正的警察,所以還不至於算是「冒充公務員」。如果他主觀上也沒有想要冒充警察的意思,客觀上一般人也能夠分辨他不是真正的警察的話,那麼也不至於構成「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有段解釋值得我們注意:「至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並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換個場景,就日前鬧的沸沸揚揚的「麥當勞員工穿軍服賣速食」,並遭軍方認定違法並蒐證。這就請聰明的朋友來判斷看看,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上述刑法的規定呢?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警察可以任意臨檢路人嗎?



小群和小景去逛街,到了服飾店血拼一番,沒想到走出店門,就被三位警察給攔下,要求出示身分證件並備詢問生日、年齡與住址等個人資料。小群和小景覺得莫名其妙,他們既沒有作什麼事情、看起來就像其他路人一般,也不是什麼通緝犯,難道警察可以任意、隨時、無差別的臨檢盤查人民嗎?

事實上,我國警察並沒有隨時隨地臨檢查證人民身分的權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換句話說,如果小群小景今天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出,且沒有第6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那麼警察就不能對人民查證身分。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說明得更清楚:「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如果小群和小景已經當面拒絕警察的要求,警察仍執意進行查證身分,此時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可表示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必須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繼續行為或停止行為:「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當然,若警察執意進行不合法的臨檢或查證身分,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同條第3項也提醒我們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535號再次提醒警察公權力易造成人民的權利侵害、也提醒我們面對公權力的干預,不必當作理所當然之事而甘心順服:「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社區/里如何加裝監視器?



小群買了一部新的公路車,想要在假日時破風航行,並且練就強健體魄。沒想到,有天只是將車子停在住家樓下一會兒,再回首車子就不翼而飛。小群緊張地跑去找里長伯求救,里長伯卻表示最近常常有居民反應東西被偷走、牆壁被塗鴉和環境被破壞等,但因為這邊的巷弄都沒有監視器,不僅無從調查起,也沒有威嚇作用,導致治安狀況一落千丈,不知道該如何是好。

事實上,以台北市為例,依照《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里辦公處是可以向台北市警察局申請設置錄影監視系統,來針對指針對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進行攝錄影音。只要就設置地點先行徵詢主管機關意見,也檢附下列文件,主管機關就會受理,並召集相關單位進行勘查:

1. 申請書。
2. 監視器數量、監控機房、監視器位置及所有連接線路之平面圖、配置圖說。
3.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證明文件或使用權同意書。
4. 其他相關文件。

所設置的監視系統不得針對特定標的或私人處所,若督促後仍未改善,這個設置的許可就會被主管機關廢止。而里辦公處設置之錄影監視系統,以里長為管理人。且錄影監視系統所攝錄之影音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露。最重要的是,監視器所拍到的內容,管理人應善盡保管責任,且保存期限為一個月,屆滿保存期限應予銷毀,並至遲不得逾一年。

最後,就台北市民來說,如何研判您住家的里或社區附近所設置的是警察局的監視器呢?只要監視器側邊或控制箱上印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守護您」字樣就對了!若有需要監視器拍攝內容時,可以和里長表示,再向各轄區分局調閱。


設置監視器固然是維護治安的好方法,但守望相助、一同保護家園才能讓生活更安心唷!

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如何檢舉交通違規?


相信大家都不喜歡不遵守交通規定的人,因為他們的不注意可能造成其他人的困擾,甚至發生危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如發現有違規情事,我們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但如果剛好在行車中遇到,不方便報警取締時,我們可以先將行車記錄器中的檔案保存下來,再依據發生的地點上傳至各公路主管機關或地方警察局。

如果發生在國道就可以上傳至
內政部警政屬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線上檢舉系統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php

如果發生在台北市則可以上傳至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92275895&CtNode=62861&mp=108001

其他則可以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轉9,由他們告知您應該向誰檢舉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所以假設9/1早上八點闖紅燈,那9/7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是可以的,但如果在9/8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那他們是不予受理的。

另外,同一違規行為不能再重複檢舉,且我們在檢舉時應該清楚拍到車牌以及號誌,如果案件屬於動態違規則應該檢附影片或2至3張連續照片,以利當局查證。

最後如果對於如何檢舉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查詢喔
https://tvrs.ntpd.gov.tw/

法條完整內容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網拍賣家複製貼上他人照片恐涉侵權

有些網拍業者貪圖方便,會到官網或其他業者那邊直接下載商品或模特兒圖片再放到自己網站上,當成商品示意圖來使用。殊不知此行為已經違反著作權法,可能因此吃上官司並面臨刑責!

著作權法是為了保障著作人權利而存在,依照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所以只要照片或音樂等著作並非自己所創作,我們卻拿來無正當理由的使用就有侵權的可能。又因為網路的發達,只要點點滑鼠就可以複製,導致這樣的情況在網路上層出不窮。

著作權法第87條就規定了何謂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而第87條第1項第7款規定:「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意思是說,只要我們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利用電腦程式(網路瀏覽器)或其他技術(Ctrl+C, Ctrl+V, 螢幕截圖)意圖在網路上公開傳輸或重新製作(Photoshop編輯)最後受有利益(打響商家名號、賺取金錢)就是侵害了著作財產權。

以網拍業者來說,未經同意到官網或其他業者的商城下載圖片,並使用於自己的網路商店上,很可能就侵害了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93條第1項第4款,可能被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不可不慎!

最後,為了避免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我們最好在使用前先知會著作權人,並取得授權。千萬不要便宜行事害自己陷入被告的危險!

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什麼是裁判費?

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由原告先繳交裁判費,才能開始訴訟程序。而依照提起訴訟案件種類的不同又分別有不同的算法,我們幫大家整理如下。

民事訴訟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起訴時要先繳交裁判費以開啟訴訟,若未繳交,法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先命原告補繳,若仍未繳交,就會以同條項第6款以裁定駁回。
不過原告也可以在訴訟中聲明: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若原告訴訟最後的結果是獲得勝訴判決,那麼被告就要繳交這筆裁判費用。因同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另外,為了鼓勵當事人撤回無益或不必要之訴訟,以減輕訟累,並減省法院勞費,原告雖繳交了裁判費,但若以和解、調解或撤回訴訟來解決紛爭,原告可以聲請退還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同法第83條、第84條、第420-1條)。

而裁判費的計算方式,若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超過十萬元以上,大約是徵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之百分之一左右。

這裡有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http://goo.gl/EtYwbv

詳細的法律規定為同法第77-13條: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 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一十元;逾一百萬元至 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九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 收八十八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七元;逾十億元部分, 每萬元徵收六十六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刑事訴訟
因刑事訴訟之性質為國家刑罰權之發動、以真實發現主義,具有相當的公益性質,與民事訴訟作為私人紛爭解決之程序不同。因此原則上不課徵裁判費用。而且,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不用繳交裁判費,所以不少民眾在訴訟策略上都會先行刑事告訴,再透過附帶民事訴訟一併處理。

行政訴訟

要進行行政訴訟,也必須先繳納裁判費用,以交通事件為例,在交通裁決階段必須繳交新台幣三百元;在簡易訴訟階段則是兩千元;在通常訴訟階段則是四千元。較詳細的費用項目,可以參考司法院所提供的「行政訴訟裁判費一覽表」:http://goo.gl/AsZ6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