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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 商標與網址的註冊

我用「______」註冊網址了,可以就這樣主張「_______」是我擁有的商標嗎?
我發現最近一個品牌很紅,但他們網址還沒被註冊,我先註冊來使用可以嗎?

因應網路世界的發達,商業行為多數離不開網路。要如何才能在網路上保護我的商標,或至少不要侵害他人的權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商標的定義規定於商標法第18條第1項:「商標,指任何具有識別性之標識,得以文字、圖形、記號、顏色、立體形狀、動態、全像圖、聲音等,或其聯合式所組成。」,而所謂識別性則指:「前項所稱識別性,指足以使商品或服務之相關消費者認識為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並得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者。」,使大眾能夠辨識不同品牌以及商標背後所代表服務的一種辨識方式。除了平面圖像、文字,就連立體形狀或是聲音,只要具有「識別性」就有可能得商標的一種。

但要使特定圖形或聲音等成為商標,申請人須先自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濟部為商標之主管機關)取得申請表,並詳實填寫申請人相關資訊及指定使用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等資訊,經核定通過後才對「商標」完成註冊。
惟須注意,註冊網址並不等同於申請註冊商標成功,單單靠著註冊網址,並不能因此主張商標法的相關規範來保護註冊網址的權益,儘早完成商標之註冊才是正軌。

另外,如果第三人發現了一個全新品牌(已經註冊商標),卻尚未於網路上註冊網址,進而基於某些目的而率先以該品牌為網址註冊時,將有觸犯商標法之可能,請大家務必小心。

假設第三人將已註冊商標的品牌1234,在未經過商標權人同意之情況下,註冊了 1234.net 的網址,並在1234.net的網頁上建構了與該1234商標品牌相同相似的形象、或販售相同、近似的商品,將可能造成消費者混淆,且可能已經違反商標法第70條,屬於視為侵害商標權之情形: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條侵害商標權之虞,而製造、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尚未與商品或服務結合之標籤、吊牌、包裝容器或與服務有關之物品。」

第三人更可能因違反商標權法第70條規定,須將依據商標法第69條,就其所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進行賠償,更會依據商標法第95條之規定遭開罰或判刑。

商標法第69條:
「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法第95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此外,如果你已經註冊的商標,遭到他人率先註冊網址來使用、而因有名稱、商標相同或相似情形致生混淆,亦可依據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5條,向台灣網路資訊中心(TWNIC)爭議處理機構提出申訴。


因此,大家千萬不要以爲自己可以以率先註冊網址、先搶先贏的方式占別人便宜,也務必要分清楚註冊網址與註冊商標的差異,進而避免影響自身權益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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