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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7日 星期一

保留法律追訴權?

因為社群網路的發達,許多人常會在社群網站貼文下留言發表意見。而在言辭較為激烈,甚至出現不雅字句時,我們常會看到發文人說將保留「法律追訴權」。
但你知道其實這句話並不具法律效力,也不是法律用語嗎?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中華民國法律中其實並沒有法律追訴權這個名詞,最接近的規定應是刑法的「追訴權」、刑事訴訟法的「告訴權」,以及民法的「請求權」。

刑法的「追訴權」具有時效性,但追訴權是指國家可以訴追犯罪的期限,並不可由犯罪被害人拋棄,所以自然沒有保留「追訴權」與否的問題。

而追訴權的期間,則依照犯罪人所犯本刑之最高刑度計算。相關規定可參考刑法第80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
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
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
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
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的「告訴權」則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可提起告訴的人就是告訴權人,從告訴權人知道犯罪之人那時起算6個月,如未及提起告訴、則未來亦不得提起告訴。

而民法的「請求權」時效最長為15年,但是也有較短的例外規定,如:利息、租金、贍養費、運送費及運送人代墊款...等等,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間不行使權利,致使請求權消滅時,被請求的人可以因此主張不履行對方的請求。

相關的時效規定可以參考民法第125126127條,另民法亦有針對不同請求權所規定的短期時效。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26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7條:
「左列各款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
二、運送費及運送人所墊之款。
三、以租賃動產為營業者之租價。
四、醫生、藥師、看護生之診費、藥費、報酬及其墊款。
五、律師、會計師、公證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六、律師、會計師、公證人所收當事人物件之交還。
七、技師、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
八、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多注意法律相關的用語及用字,可以行使告訴權或請求權的時間,如果已經超過法律規定,即使表示保留「法律追訴權」,也不會因此可以在未來繼續主張自己的權利,錯誤的主張,法律上可能就會天差地遠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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