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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日 星期六

這樣算酒駕嗎?

我們都知道酒後騎機車或開車是「酒駕」,可能因此被處以罰鍰、甚至觸犯公共危險罪。但如果我今天騎的是電動自行車呢?這樣算酒駕嗎?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其實酒駕的法源依據是刑法第185條之3,其規定如下: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酒駕所規定的交通工具,係指「動力交通工具」而非僅有機車、汽車。

動力交通工具的定義則可以參照法檢字第1000014063 號函示動力交通工具之範圍:『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所詢之「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電動自行車」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由此可知,駕駛的交通工具如果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來推動的話,都可能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目前法院對於酒後駕駛電動腳踏車或是電動滑板,都有判決有罪確定的案例。


所以大家千萬不要認為電動自行車或電動滑板時速不快,又是電力驅動所以認為酒後駕駛並不是酒駕,或是認為這是新穎的設備,而想規避法律,進而僥倖冒險嘗試、以身試法,酒後駕車誤人誤己,請大家務必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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