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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8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什麼是權利能力?什麼是行為能力?

在探討法律之前,首先我們要先了解相對人情形才能確定對方行為之效力。因此公民會客室今天要跟大家介紹何謂權利能力,何謂行為能力,一起來看看吧。



所謂的權利能力,是指在法律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也就是法律前面所承認的權利主體。民法第6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同時第7條並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

「出生」一詞可能有許多不同的解釋,但目前依據「以將來非死產者」而言,則是以能於脫離母體後獨立呼吸作為開始具有權力能力的認定。即是,只要胎兒自母體分離並可以獨立呼吸,該時刻即屬「出生」而享有權利能利,並直至死亡前都持續具備,也就是法律前面所承認的權利主體。

而行為能力,是指法律行為能力,即當事人能「獨立」依自己之意思,以自己的行為發生法律上一定效力之能力。而行為能力又會依照當事人的年齡或身心理狀況區分成以下三種情形: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

完全行為能力人包括成年人(以年滿20歲為限)或是已結婚但未滿20歲之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指年滿7歲、未滿20歲之人;而無行為能力人則指未滿7歲之人、或民法第15條規定之受監護宣告之人,其所為之法律行為應屬無效;而民法75條認定定當事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意思表示,雖非無行為能力人所為,則亦被認無效。


以上就是民法最為基礎但重要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大家有沒有更暸解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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