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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16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毀損古蹟的法律責任

近來常有許多較為激進的民眾會以破壞古蹟或是公物的方式來表達意見,但這樣做其實往往無法清楚傳達訴求,更可能吃上官司,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毀壞他人所有之建築物除了需負擔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外,也可能涉及刑法的毀損罪。刑法第353條規定: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毀壞他人所有之物品的刑罰,則規定於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因此,不管抗議、表達意見的方式是破壞銅像、砸毀他人所有之汽車、或是拆掉古蹟的匾額、在古蹟上噴漆,都有屬於刑法毀損罪章所懲罰範圍之可能。

如果這個物件剛好屬於古蹟、暫定古蹟的部分或是全部,則可能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第 103條第1項第2款,而恐被處以徒刑或罰金: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

此外,在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亦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


個案的詳細判決理由雖都交由法官針對不同案件來作出判斷,但基本上如果是故意毀棄損壞物件、建築物或致令不堪用時,都極有可能已經觸法。所以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表達意見時應選擇適當合理的手段及方式,破壞公物來表達訴求,縱使能達到目的,亦將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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