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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21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不繳稅會有什麼法律問題?

報稅的季節又來了,如果都不繳稅或有幾項故意不申報是否會有罰則呢?有罰則的話適是會受到甚麼樣的罰則懲處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的介紹。



中華民國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而其所相對應的租稅法則為行政法之一。為了維持國家行政上的秩序,人民應當遵守行政法相關的規定,否則將可能被處以相關罰則。

而行政罰中針對違反行政法之相關義務者,會科以行政刑罰,例如處以徒刑或是科以罰金。所以如果我們不依法納稅,那將有可能被處以罰金、或甚至須面對一場牢獄之災。

最常見逃漏稅方式,即屬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14243條。也就是以積極之方式如:施用詐術(或以其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匿報、短報、短徵或者教唆、幫助他人為之,以及找尋其他金融或法律專業或相關從業人員協助遂行逃漏稅之目的,在以上法律規定之情形,最重可能遭處五年之有期徒刑且併科罰金。相關法律條文請參考下方: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2條: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匿報、短報、短徵或不為代徵或扣繳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代徵人或扣繳義務人侵占已代繳或已扣繳之稅捐者,亦同。」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行政罰法第1條、第26條第1項更分別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一旦行為人逃漏稅之方式、手段,一併觸犯了相關刑事法律規定,依據上開行政罰法之規定,雖會遵循『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優先以刑事法律處罰,但行為人亦不能避免相關行政法等沒入規定。


不依法納稅將使當事人面臨一定的罰則,無論當事人的行為屬於行政法令或刑事法律規範的範疇,如此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會一定程度影響國家的運作。因此身為國民,我們仍應遵守相關規定、履行憲法賦予人民之義務,依照法令規定繳納稅捐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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