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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酒駕

近來酒駕事故頻傳,更造成了許多遺憾。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雖然已經是大家朗朗上口的警語,但總還是會有部分民眾心存僥倖、執意酒後駕駛,除了害人害己外更已經觸犯法律,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台灣目前針對酒駕的判罰認定在全世界已經算是數一數二嚴格,根據刑法第185-3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依照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規定: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

一、連續駕車超過八小時。

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三以上。

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管制藥品。

四、患病影響安全駕駛。

五、計程車駕駛人未向警察機關請領執業登記證,或雖已領有而未依規定放置車內指定之插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5條第1項規定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根據上述法律規範內容,我們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15毫克及0.25毫克作為標準,介於兩者之間者將處以罰鍰一萬五千元到九萬元;超過0.25毫克者是違反刑法要處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另曾有媒體進行隨機測試,約兩罐350c.c啤酒即可能超過0.15毫克,而三罐就很有可能會超過0.25毫克需面臨刑責。因此各位千萬別心存僥倖,只要喝了酒就千萬不要開/騎車上路以免面臨高額罰鍰、刑責或是生命安全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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