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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21日 星期一

補習班退費遇糾紛怎麼辦?

許多家長為了讓孩子能夠學習更多才藝或彌補學校科目的不足,會選擇讓孩子參與補習班課程。但因為每個孩子都是獨一無二的,因此未必能立即找到適合自己孩子的課程,這時如已經報名上課、要求退費,卻可能受到補習班的刁難,令家長深感困擾。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跟大家分享補習班退費及簽約相關的法律知識,一起來看看。
一般選擇補習班的方式,除了受親友推薦外,多半是因為廣告的吸引。然而許多補習班都會以免費試聽為誘因吸引學生旁聽課程,並同時慫恿付費。但是也常有不肖業者,在正式課程開始後,卻提供與旁聽課程截然不同的師資。

依據「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應記載事項第7條規定:

「乙方無正當事由不得任意更換教學人員,更換時應以相同專業資格者為限。

上述乙方更換教學人員之人數不得超過原聘總教學人員三分之一之人數,但乙方所聘總教學人員人數在二人以下者,以一人為限。」;同時應記載事項第17條也規定:「本契約之附件及相關廣告視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因此,當契約內容明確記載由外籍師資教學時,自然不能將外籍師資更換為本國籍的師資。而契約中約定由團隊進行教學時,也不能將整個團隊全部替換。同時,廣告的內容也屬於契約的一部分,如果起初廣告即指名該班級將由某位名師親自指導授課,依據由行政院公布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補習班當然不得任意更換師資。

但部分不肖業者會在契約中擅自增加「補習班得隨時變更教師或課程內容」等類似內容,而後聲稱與家長間原本就約定可以任意更換師資。然而這樣的約定,因違反不得記載事項的規定,契約內容將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一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該定型化契約之效力,依前條規定定之。」。

另外於報名繳費時,消費者根據前述不得記載事項第1項規定:「不得約定拋棄契約審閱期間。」,因此各位家長萬萬不可聽信櫃檯人員的花言巧語,一時衝動、簽約繳費,放棄了自己審閱的權利。

而諸位家長在繳費後,記得應該索取完整的收據,以「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29條為例:
「補習班收取費用,應掣給正式收據,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學生繳回收據收執聯。

前項收據應載明補習班名稱、班址、立案證號、收費項目金額、總額及退費規定。」

未來若家長與補習班之間,產生費用糾紛時,更可以依照收據的內容,一一主張法律上的權益。

至於退費的相關規定,則依照各縣市所在而有所不同,以臺北市為例,「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33條即有以下的規定,但是還是要依據補習班設立所在縣市之規定為準。

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補習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第六十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但所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超過新臺幣一千元部分,仍應退還。

二、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五十九日至第八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

三、學生於開課日前第七日至第一日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八十。

四、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五、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六、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各位家長於簽約、繳費前一定要仔細審閱契約內容,對於有疑慮的地方務必在簽約前先了解清楚,或請求加註在契約當中,契約內容原則上也應以「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定型化契約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準,其中如有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規定、認為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文內容時,該契約內容無效。若當下無法釐清疑慮時,也可以選擇將契約帶走,詳細審閱、詢問消保官,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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