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6年11月6日 星期日

網路團購商品有問題怎麼辦?

團購因為方便且價格實惠,已經成為許多小資男女購物的新選擇,但是因為開團的網站及平台數量繁多,也並非每家都具備完善的制度,一旦遇上買到仿冒品、過期品或的延誤送達時間等情形,往往都令人感到困擾,一起來看看遇到這種狀況如何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利吧。


許多人或許不知道,我們透過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 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購買商品時通常是以定型化契約來約定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

主管機關通常對於定型化契約條款規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而衛生福利部更於105年10月11日針對食品類商品,以部授食字第1051302556號函預告將「食品或餐飲服務等郵購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為「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除了名稱改變外,也預計將新增許多因應網路時代所能保障消費者的條款,例如在購買的定型化契約中的對照如下圖


目的就是為了讓消費者能在第一時間有效的聯絡到賣家並進行後續處理。

另外,在整體的保護範圍上也擴大範圍如下:

  • 本記載事項用詞,定義如下:

 (一)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

 (二)食品,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三條第一款,供人飲食或咀嚼之產品及其原料。

因此只要我們在購買食品時未能檢視食品或餐飲服務,那我們都應該要求賣家與我們簽署此類的定型化契約以保障自身基本權利。如果店家並沒有提供此定型化契約或是相關規範,那我們應該選擇其他店家購買會比較有保障。

在確認購買商品時,相關契約也有做出更改如下(左方為更改後;右方為現行規定)

五、契約履行及確認機制 企業經營者應於消費者訂立契約前,提供商品之種類、數量、價格及其他事項之確認機制, 並應於契約成立後,確實履行契約。

五、確認機制消費者依據企業經營者提供之確認商品數量及價格機制進行下單。企業經營者對下單內容,除於下單後二工作日附正當理由為拒絕外,為接受下單。但消費者已付款者,視為契約成立。企業經營者透過網路交易之電腦系統應有自動回復並請消費者再次確認裝置。


總體來說,不論我們是在團購平台亦或是私人的Google表單上進行團購或購買,賣家都應該詳述如表格中的項目,以方便我們確認。如果發現賣家標示不清,我們應該在購買前就提出疑問,並於確認後再下單。但最好的方式還是與賣家互相簽署「以通訊交易方式訂定之食品或餐飲服務定型化契約

另外如果我們今天團購的商品是為了幫朋友慶生或是為了其他有時限的活動,但賣家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準時送抵。那依據民法第255條:「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以及第229條第1項:「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第232條:「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無利益者,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等規定,我們可以直接拒絕收受廠商延遲送抵的食品,並主張解除契約、要求返還已經支付的價金,並請求因為商品遲到所產生的損害。

如果是屬於比較嚴重的缺失,我們則可以向消保官求助,並尋求相關法律途徑以保障自己的權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