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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動物保護法

寵物雖然很可愛,但還是有少數寵物可能具有危險性,一不小心您所飼養的寵物可能就會攻擊他人,輕則造成皮肉傷,重則可能釀成更大的傷害。究竟飼主對於寵物應該負起哪些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許多人為了給自家「毛小孩」更舒適的活動空間,會在蹓狗時解開狗鍊。但如果未繫好狗鍊,因此未能及時制止狗攻擊、或亂跑導致他人受驚嚇而受傷,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加上第32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飼主違法上述第7條的規定,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甚至需對受傷的人負擔民法第190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此飼主千萬要善盡法定看管的責任,而繫上狗鍊是最有效且直接的方法,因此最好不要將狗鍊取下,以免導致他人受傷。

再者,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此,基本上不能單獨讓7歲以下的小孩單獨出去蹓狗。另外關於具攻擊性的寵物,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9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告內容,所謂具攻擊性之寵物係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或「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
() 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 日本土佐犬
() 紐波利頓犬
() 阿根廷杜告犬
() 巴西菲勒犬
() 獒犬、西藏獒犬、鬥牛獒犬、義大利獒犬、波爾多獒犬等。

以上所列的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等防護措施。
若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卻讓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之規定,可以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如果各位讀者家中有飼養這類寵物的話那更是得注意,如果寵物造成他人損害,除了上述的行政罰鍰外,您還可能須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90條第1項即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尤其占有人(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甚至可能因此處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因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飼主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故顯然有過失,極有可能要負起過失傷害罪的刑責。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各位愛狗人士務必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發生憾事,畢竟寵物本身帶有些許攻擊性,且在沒有狗鍊的情況下難以瞬間掌控情況。一旦發生事件將很難即時處理,並可能引發憾事,還請各位飼主務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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