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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2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當初沒約定好報酬怎麼辦?

許多時候,講究人情的台灣人怕傷感情,不會在一剛開始就把雙方報酬談清楚,不料直到最後成交了、或是完成了才發現雙方對於價格的期望落差太大,進而產生糾紛。如果遇到類似問題,在法律上我們應當如何維護自身權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本次介紹分為兩種狀況說明,分別是「居間」(例如房仲協助牽線使買賣雙方得以成交);或者是單次專案的執行即「承攬」(例如前陣子新聞報導學生在幫店家彩繪牆壁後認為並未收到合理報酬即可能屬於承攬之情形)。

上述二種法律關係,如事前未約定報酬者,皆按照價目表所定內容給付之;無價目表者,則按照習慣給付。我國民法分別規定承攬法律關係於第491條、居間法律關係於第566條:

民法第491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民法第566條:
如依情形,非受報酬即不為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者,視為允與報酬。
未定報酬額者,按照價目表所定給付之。無價目表者,按照習慣給付。

承攬之法律關係,可能分布於截然不同之產業,但因專業不同,價目表則各異其趣、或因個案認定,以創意、創作為主軸之藝術作品更是如此,如未於一開始即確認雙方之責任義務,極可能在履約過程、或最終交付完成作品時,遭到層層剝削、或是以各種理由剋扣款項,創作者卻因沒有任何依據能反擊,只能無奈吞下。就此,公民會客室還是建議大家,在案子進行到一定程度時,即必須談妥關於款項的大小明細,並留下雙方明確同意的紀錄,以維護自己的權益、更避免未來發生糾紛。

另外,就居間之法律關係而言,若是房仲業者,不動產仲介經紀報酬計收標準規定:不動產經紀業或經紀人員經營仲介業務者,其向買賣或租賃之一方或雙方收取報酬之總額合計不得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價金百分之六或一個半月之租金。」

因此,所謂房仲業者居間佣金的最大值,是不能超過該不動產實際成交金額的百分之六、或者一個半月的租金,一般而言較無太大爭議,且各家房仲業者皆備有制式合約。就此,公民會客室還是建議大家,只要遇到合約,都須仔細閱讀條文,確認各項約定對雙方權益的保障或是限制,小心魔鬼就藏在細節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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