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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29日 星期日

電玩遊戲中的法律問題


線上遊戲是現代人舒壓的一個好方法,但千萬不要以為在「線上的虛擬世界」中就完全不會受到法律的規範與約束,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幾個常見於線上遊戲的法律問題,一起來看看吧。

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註冊帳號

許多人在註冊帳號時因為個人因素考量,可能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此類的軟體並冒用他人的身分證字號來註冊。雖然被冒用的人與你互相不認識,且並非實際偽造或冒用他人的身分證,但因為依據刑法第220條規定,電磁紀錄被視為準文書,偽造、行使者仍然將可能構成刑法關於偽造文書印文罪章的相關規範。

因此,這種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機註冊帳號的做法,有可能同時觸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以及第220 條第2 項偽造及行使準私文書罪。之前法院也曾有類似的判決:高雄地院96年度簡字第6902號刑事判決:「被告透過網際網路之『電磁紀錄』,自『身分證產生器』取得身分證字號,配合虛構之「000」與「xxx」名字及其他虛捏資料申設帳號,係屬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準文書。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 項、第210條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冒用身分證字號申請帳號,足生損害於雅虎奇摩公司.....」。

所以日後大家在線上遊戲註冊帳號時,務必不要使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應該照實填寫個人資料才不會不小心觸法。

在遊戲中對其他玩家辱罵

許多玩家在玩遊戲時因為情緒激動、加上求好心切可能會對其他玩家辱罵像是「腦殘」、「廢物」、「垃圾」等不雅字眼,這樣的狀況極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也就是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場合用並以未指謫具體事實的內容謾罵或嘲弄他人。而之所以通常這類事件會成立公然侮辱罪,我們可以參考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判決內容即可得到答案。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


與遊戲公司間的糾紛


有些時候因為網路速率不穩、系統出現錯誤或其他玩家意圖使用外掛程式而發生違反遊戲公平性等狀況。這時解決糾紛的首要參考準則就是我們在登入遊戲畫面前或註冊時所按下同意的那份契約。而如果對契約有所疑慮或發生玩家與遊戲公司見解不同時,則可以參考行政院公布的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範本及不得記載事項,最後則是諮詢法律專業。

2016年5月19日 星期四

法律小知識 罰鍰與罰金的差異


罰鍰與罰金雖然都是被政府處罰,而且要支付國庫一定的金錢,但其實兩者有著不小的差別,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罰鍰與罰金雖然都是法律明文規範的處罰類型,而且同樣都是要支付國庫一定的金錢,但兩者的區別其實很大。最大的差別就是「罰鍰」是針對違反行政法規的人所做出的處罰,像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的闖紅燈交通違規,或是像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第50條的亂丟垃圾環境違規,由此可知罰鍰的多寡僅需由行政機關來裁決,並不需要經過司法機關的審理及宣判,所以不會留下前科。相反地,罰金是針對違反刑事法規的人所作出的處罰,因此需經過司法機關依法審理、宣判,而且罰金屬於五種刑罰之一,所以縱然只是遭判處罰金,仍然會留下前科記錄。

另外,罰金也分為4種不同的情形,分別是:
一、專科罰金:該犯罪依法只能科處罰金,如刑法第266條的賭博罪
二、選科罰金:常見的條文內容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所以該犯罪可能科處罰金、拘役或有期徒刑
三、併科罰金:常見的條文為:刑法第346條第1項的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該犯罪除罰金外可同時合併科處拘役或有期徒刑
四、易科罰金:即該項犯罪經法院判決科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時得依據執行檢察官的裁量,將有期徒刑或拘役轉換為科處罰金。


所以雖然都是被「罰錢」,但原因與執行機關甚至是記錄上皆相差甚遠,並不如大家想的那麼簡單喔。

2016年5月7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妨害名譽?

常聽聞雙方吵架,而後一方怒氣沖沖的說要告對方「妨害名譽」
到底什麼樣的情形才算是妨害名譽呢?究竟哪些行為可能會構成妨害名譽?

其實刑法關於「妨害名譽罪」包括了四種可能,分別是公然侮辱罪、誹謗罪、侮辱誹謗死者罪及妨害信用罪
其中關於公然侮辱及誹謗罪的區別可以參考我們之前的介紹
http://advisertsai.blogspot.tw/2015/11/blog-post_16.html

而相關的法律規範分別是
刑法第 309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10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312 (侮辱誹謗死者罪)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313 (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至於第313條「妨害信用罪」在先前的文章中並沒有提到過,但一般來說本罪的認定相較誹謗罪更難成立,因為行為人需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與「散布行為」,缺一不可,且在散布的當下已經知道所散布的內容為流言(不實)或使用詐術;至於誹謗罪的行為人在散布時可能以為他所引用、依憑的資料是正確,也因此誹謗罪(310)3項即例外針對「真實惡意原則」作明文化的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所以許多案件雖然以妨害信用罪起訴,但最終卻常以誹謗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