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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30日 星期三

颱風天老闆可以叫你上班嗎?

因職業上的需求及特殊性,有些勞工在颱風天期間,儘管主管機關已經宣布該縣市停止上班上課,仍被雇主要求上班。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呢?
又如果受僱人真的因天然災害無法前往上班地點時該如何向雇主主張已保障自身的權益呢?

颱風假對許多職業來說往往遙不可及,像是相關的維修技師或是急診室的醫護人員、媒體工作者甚至連鎖超商員工總仍在颱風天期間繼續為大家服務。

其實依據勞動部公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規定,只要勞資雙方在出勤前達成約定,雇主在颱風天甚至是颱風假期間,請受僱人來上班並不違法。且如果工作場所在天然災害發生時,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雇主或該場所負責人應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不過,受僱人如果面臨到以下三種狀況任一種時,可以向雇主表示自己無法上班,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受僱人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1.工作地點由主管機關宣布當天停止上班
2.因風雨或其他天然災害等原因,致勞工遲到或無法出門
3.在上班途中勢必會經過的地區已經宣布當天停止上班

所以,各位勞工朋友應該以自身安全為最大考量來決定是否要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外出工作,並可利用上揭法條來維護自己的權利。

而雇主也應考量風雨狀況及同仁安危,盡可能不要要求同仁在天然災害發生時外出上班。
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各位雇主,如果違反相關規定最高可處30萬元的罰鍰,也請各位雇主特別留意!
最後我們也讓我們一起謝謝所有在颱風天仍辛苦在工作崗位上努力的夥伴吧!
http://www.cw.com.tw/article/article.action?id=5069111

2015年9月20日 星期日

被資遣時的權利保障 & 資遣費試算

當公司改變經營方向或是轉移至其他國家時,往往必須資遣員工。對員工來說,資遣的過程中會因為資訊不對等而單方面聽信人資部門或是主管的片面之詞,忽略了自己應有的權利。

為了保障受僱人的權利,並強化其在僱傭關係中的契約地位,我國於民國73年7月30日制定公布勞動基準法。其中為了保障勞工不被無端剝奪工作機會,對於資遣相關的行為也有明文規定。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 條、第13條但書、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1款、第3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或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雇主應依法給付勞工資遣費。

我們可以依照上述的法律規定主張自己的權利,當符合相關要件時,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資遣費。而資遣費的試算,政府單位已經貼心的幫我們設計好表格。只要填妥表格上的欄位,系統會自動幫您計算勞退新舊制資遣費的加總。

得到數據後,再與公司確認時,因心裡有底自然會比較放心也不容易因公司的片面說詞而感到害怕,進而減損自己的權利。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您,資遣過程中如有任何問題都可以向勞工部詢問。

或是來電公民會客室預約免費且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我們非常樂意能幫助您!
公民會客室預約電話:
02-2731-8866
資遣費試算表:
http://kmvc.mol.gov.tw/Trail_New/html/SeverancePa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