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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路上撿到財物怎麼辦?


相信許多人都有在路上撿到錢包、手機及其他財物的經驗,有些人會在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心中覺得賺到了!但你知道嗎?其實這樣已經觸犯法律了,是違法的行為!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乃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而偶然脫離持有之物(也包括錢財)。遺失和遺棄不同,遺棄是所有人基於拋棄特定物品之意思,使其脫離持有。

而根據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刑事判例之裁判要旨可知:「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一旦行為人具有將物品當成自己所有物的意思時,這樣的行為就已經成立侵占罪而違法。

只要撿到失物當下沒有立即將失物送交警局或相關機關的行動,即使事後表示只是先將失物暫放於某處或帶回家中保管,都因可能有將失物當成自己所有物的意思,而將構成侵占罪。

另外,侵占財物者明知該財物屬於贓物,卻仍將之據為己有的情形,例如前陣子備受矚目之一銀ATM盜領案,歹徒將巨額現金藏匿於登山步道旁,經媒體訊息大量披露後,一名男子發現該贓款後卻先將部分贓款帶回家中,而非交至警局。


如此行為除可能成立侵占罪外,更有成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可能,因此大家萬萬不可因貪小便宜、或以心存僥倖的心態,撿走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撿到失物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立即將失物拿至附近警局或是失物招領處,千萬不可動起貪念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以免觸犯法律、得不償失。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案例介紹

像是公寓大厦這樣子的集合式住宅,其中居住了許多各式各樣的住戶,而住戶彼此間或許因為生活習慣不同導致爭執,輕則只要當面溝通即可解決,但較為嚴重者可能需要借助法律來解決。一起來看看以下幾種案例及解決辦法吧。


【案例一:鄰居太吵怎麼辦】
如果鄰居常在深夜演奏樂器、大聲說話亦或是有小孩哭鬧、寵物吠聲不止等情事導致其他住戶不得安寧。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所以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先打電話報警,請警察與環保局人員到場蒐證。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有類似狀況發生時,根據該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因此發出噪音並已影響他人的住戶,均有觸犯以上規定的可能。

【案例二:鄰居擅自加裝鐵門、佔用電梯】
有些住戶因為持有戶數較多,為求自身方便可能會在樓梯間加裝鐵門或是擅自鎖上電梯,不讓其他住戶使用。這種行為除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以及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等規定外;

更已侵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的共用部分,也就是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此外,更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今都市生活在寸土寸金的情況下,多數人都是選擇住在公寓大厦這樣的集合式住宅中,倘若發生糾紛最好的情況還是當面溝通,或借助管委會的幫忙協助調解糾紛,如果真的溝通無效果再依照相關法律或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