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6年1月22日 星期五

伺養寵物停看聽

小群喜歡在假日午后,到住家附近的公園散散步、席地野餐,享受日光灑落的難得慵懶。

側臥在草地上翻翻雜誌邊吃三明治的他,一邊觀賞鄰居們帶狗兒出來奔跑的樣子,好不愜意。突然間有個巨大影子蔓延他的書頁,伴隨雨滴般的唾液滴落,小群抬頭一看,發現居然是兩頭西藏獒犬!嚇得他丟下三明治連滾帶爬地逃命。

喘口氣才發現,那兩頭世界珍稀犬種之一的藏獒,性格兇猛,野性尚存,是新搬來的鄰居阿義的愛犬,而阿義家中豢養著許多珍禽異獸,據說上次他脖子上圍了一條百步蛇就去逛夜市,駭動整條華西街。

小群想著,一般人面對這種猛獸出籠的情況,難道只能拔腿就跑,沒有任何可以制止的方法嗎?阿義可以隨心所欲的養任何動物嗎?

首先,依照【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與第18條,一般民眾原則上不能持有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否則依照同法第41條可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不過,西藏獒犬不屬於農委會公布的臺灣保育類野生動物物種,因此不在禁止之列,但百步蛇(Deinagkistrodon acutus)就被列為「稀貴珍有」的保育類動物,因此阿義依法是不得持有的。

其次,藏獒屬於犬類,依照【動物保護法】第19條,飼主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民間機構、團體辦理登記。又依照第20條第2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
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因此,阿義若要和他的藏獒外出散步,必須考量藏獒的兇猛,使用足以控制他們的項圈、鍊子等道具,確保其他公眾之安全。

一旦阿義沒有做足安全措施,消極地放任藏獒四處行走,萬一他們突然野性大起而隨機攻擊路人,造成民眾傷亡的話,依照【刑法】第277條以下,可能有傷害罪的構成。另外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0條第1款和第2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或其他場所者。」也就是說,阿義就算有使用狗鍊等防護措施,但沒有好好的看顧著藏小獒們,讓他們在公園遊蕩隨意靠近小群,影響大眾的安全,小群可以立刻報案請警察到場處理,排除阿義的這些行為甚至對他開罰,還給大家安全無虞的公共空間。


現代社會的人們飼養寵物的數量年年攀升,寵物的多樣性也越趨複雜,但必須注意自己的寵物本身是否屬於可合法持有,且不會造成他人的困擾或影響他人的安危。畢竟寵物就像是自己的家人,照顧好自己的家人並與左右鄰舍和平相處,才會讓生活更美滿唷。

2016年1月19日 星期二

任意穿戴警察制服是否違法?



小群和小景的大學畢業作品是微電影的拍攝,其中有一幕是激烈的警匪追逐,必須租用警察制服來穿戴,於是他們到了軍警用品店租了一線三星階級章又有臂章的警察制服、警棍、無線電等真實用品。

沒想到著裝起來還真英俊挺拔、頗像一回事,幾乎可以假亂真,路人經過無不對他們小心翼翼,行起注目禮。

小群在電影拍完後,突發奇想走到馬路上,乾脆開始指揮起交通,過過警察權威的乾癮。大車小車看到小群的手舞足蹈,還真的聽從他的指示,該停的停、快走的走。

小景則是直接穿著警察制服,走進常逗留的網咖,和老闆寒暄幾句就窩在角落上網,一邊喝著啤酒、一邊玩起最近才開始練的網路遊戲,一打就打到半夜。

沒想到兩個人最後都被「真正的警察」依刑法第158條「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159條「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移送法辦。

到底能不能穿著警察、軍人等公務人員的制服呢?如果可以的話,行為上有什麼必須謹守的分際嗎?

刑法第158條第1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59條:「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換句話說,小群穿著警察制服,並且做起警察(或義交)專屬的公務事項,又讓一般人都認為他就是警察而服從他的交通指揮,就很可能構成「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同時也是「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的行為。而小景只是穿著警察制服坐在那邊打網路遊戲和喝啤酒,雖然行為觀感不佳,但他並沒有行使任何警察的職權,他也沒想要這樣做,且網咖的老闆也明白知道他不是真正的警察,所以還不至於算是「冒充公務員」。如果他主觀上也沒有想要冒充警察的意思,客觀上一般人也能夠分辨他不是真正的警察的話,那麼也不至於構成「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的行為。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5號刑事判決,有段解釋值得我們注意:「至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冒充公務員服章官銜罪之成立,須行為人有公然冒用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之行為,並主觀上有以該冒用之公務員服飾、徽章或官銜而使人誤認其為公務員身分,而客觀上亦有使他人產生誤認其具有公務員身分為要件。」



換個場景,就日前鬧的沸沸揚揚的「麥當勞員工穿軍服賣速食」,並遭軍方認定違法並蒐證。這就請聰明的朋友來判斷看看,這樣的行為是否有違反上述刑法的規定呢?

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警察可以任意臨檢路人嗎?



小群和小景去逛街,到了服飾店血拼一番,沒想到走出店門,就被三位警察給攔下,要求出示身分證件並備詢問生日、年齡與住址等個人資料。小群和小景覺得莫名其妙,他們既沒有作什麼事情、看起來就像其他路人一般,也不是什麼通緝犯,難道警察可以任意、隨時、無差別的臨檢盤查人民嗎?

事實上,我國警察並沒有隨時隨地臨檢查證人民身分的權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換句話說,如果小群小景今天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出,且沒有第6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那麼警察就不能對人民查證身分。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說明得更清楚:「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如果小群和小景已經當面拒絕警察的要求,警察仍執意進行查證身分,此時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可表示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必須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繼續行為或停止行為:「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當然,若警察執意進行不合法的臨檢或查證身分,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同條第3項也提醒我們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535號再次提醒警察公權力易造成人民的權利侵害、也提醒我們面對公權力的干預,不必當作理所當然之事而甘心順服:「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