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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25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集團詐騙

一直以來詐騙集團在台灣的新聞層出不窮,隨著科技的進步,我們的法律也持續不斷在進步當中。一起來看看現在最常見的詐騙手法-集團詐騙會面臨什麼樣的法律制裁。



103530日前,我國面對詐騙,刑事法令係適用第339條之規定如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此為另訂有刑法第339條之1至刑法第339條之3之規定。

但因為上開條文並未規範詐騙集團犯罪、冒充公務人員或政府機關、或以散布資訊等手段之情形等,加上刑責相對較低,因此於103530日立法院乃三讀通過刑法條文修正案,修訂刑法第339條至第339條之3、並新增刑法第339條之4,新增針對集團化、組織化犯罪、結合網路、電信、通訊科技等方式之詐騙手法之罰則,更加重了規範中的刑責。

刑法第339條部分,係修正提高罰金之金額: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以增修之刑法第339條之4為例,即是針對集團犯罪、網路詐騙及冒充司法人員、政府機關之犯罪所增修: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看完了今天的文章,大家有沒有更了解法律對我們的保護了呢?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大家提高警覺,即使來電者對於你的個人資訊瞭若指掌,並不代表來電者就是國家機關、或是網購、銀行的客服人員,千萬不要在電話中提供個人資料,或者立刻按照操作轉帳,詳加確認、或先致電165反詐騙專線確認,避免受騙上當喔!

2017年9月17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送達?

法律小知識:什麼是送達?

送達是法律上非常重要的一個名詞,許多法律效力也都是從「送達」那一刻開始生效。但小小一個遞送過程,可能不如大家想的那麼簡單,現在就跟著公民會客室一起來看看吧。



民事訴訟上,送達就是法院將訴訟文書交由法院書記官交給執達員或是郵務機構寄送,並且將文書送給當事人收執的一個行為。然而可能因為當事人不在、當事人搬家或甚至是移居國外等多種狀況,而當事人無法收到文件時,法律對此種情況,即訂有相關送達之規定。

以民事訴訟法為例
民事訴訟法第124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當事人可指定送達代收人,由可以時常收信的第三人、或是當事人所委託的律師收執,如民事訴訟法第133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137條也有提到是向當事人所住居、工作、經營事業之所在地為送達,並亦可將要送達的文書交給同居人或是受僱人:
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
不知前項所定應為送達之處所或不能在該處所為送達時,得在應受送達人就業處所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明在其就業處所收受送達者,亦同。
對於法定代理人之送達,亦得於當事人本人之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
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
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由上述法律規定可之,送達並不僅限於送到當事人本人或送達代收人手中,送達到當事人住所、居所、事務所、營業所,由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亦可。

如果無法以上開方式成功送達,還有「寄存送達」、「留置送達」以及「公示送達」三種送達方式。
其中「寄存送達」將文書寄於上述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口,另一份大都放置於該送達地的信箱當中,並以寄存日起經十日始發生效力。

「留置送達」,則是因當事人拒絕收件,但拒絕之原因無法律上理由時,送達人則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

「公示送達」則是在送達處所不明等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所規定情形時,大家可以具狀向法院聲請公示送達。請聲請通過後,法院書記官將會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法院書記官領取,並由法院命聲請人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等方式通知或公告之。

民事訴訟法第152條則規範了公示送達之生效時點:
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紙者,自最後登載之日起,經二十日發生效力;就應於外國為送達而為公示送達者,經六十日發生效力。但第一百五十條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看完了今天的介紹,大家有沒有對送達的相關規範多了些了解呢?如果目前正有案在身,就應更加留意自己的信箱或是相關的通知,如不方便收信(如人不在國內),實可向法院表示選定送達代收人,由第三人協助收受文件的意旨,以遲誤可以向法院說明、或提出資料的期限,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大家請務必謹慎!

法律小知識-證人與偽證

法律小知識-證人與偽證

當有法律糾紛或是案件發生時,為了盡可能了解事實,相關機關會請並非案件兩造的第三人當「證人」。那麼證人有什麼特別的條件嗎?證人說謊會怎麼樣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事訴訟法第 176-1 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
所以不論身份、職業、年紀,都有擔任證人的義務。

不過刑事訴訟法第180條則規定如果當事人跟證人間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在同法第181條則規定: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另外公務人員如果基於保密的目的,亦可因此拒絕證言,刑事訴訟法第179條亦可參照。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規定,如果證人已經收到傳票,但是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作證者,因為並沒有善盡第176-1條之義務,是可以依法處罰鍰及拘提到案作證的。

證人的重要性在於,能夠在兩造當事人,或是在爭訟案件中,處於第三方立場說明、證述自己的一切經歷與見聞,也因證人的重要性極高,刑法第168條即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亦即證人、鑑定人、通譯只要陳述與事實不符,當此人已經當庭具結時,這個行為恐將構成偽證罪。同時,偽證罪屬於非告訴乃論,因此任何人只要發現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或有所假造,都可以告發,督促檢調機關進行追訴,甚至法官如當庭發現作證係作偽證,亦可向檢察署告發。


作偽證、提出不實的陳述,對於一個案件的釐清、發現真實將會產生極大的影響,除了讓當事人權利嚴重受損外,更將嚴重浪費司法資源,作偽證者更恐遭處徒刑,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作證務必具實陳述,善盡國民擔任證人之義務,避免觸犯法令、得不償失。

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 保證人

「朋友,最近手頭有點緊要調資金需要保證人。大家兄弟一場幫我個忙,這樣對方比較放心。」聽到朋友這樣的請求,許多人都會覺得幫忙一下沒什麼大不了,反正錢又不是我借的,我也沒使用,到時應該不甘我的事。

但事實絕不是如此,一旦成為保證人,在法律上就要負擔一定的責任,因此不可不慎。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一般而言,自然人或法人彼此之間對於債權債務之法律規定,係規定於我國民法中,而民法中針對保證契約規範如下:

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因此,自法條規定可以清楚了解,如果債務人、也就是身為借款人的朋友無法依約償還債務時,身為保證人者即要代為負擔債務。

其中,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以及「連帶保證」,其中之差別則稱為「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6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般而言的「普通保證」,即是依照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債權人(貸與人)必須已經對原本之債務人(借用人)強制執行,而無法獲得清償時,才能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因此,「普通保證」情況下,保證人至少能確認債務人(借用人)是優先負擔清償責任的,這個保障稱為「先訴抗辯權」。

然而「連帶保證」,即是依據民法第746條第一款之規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原本民法第745條給予之保障,亦即債權人(貸與人)在請求債務人(借用人)履行責任時,得同時向保證人請求,而不需等到確定對債務人(借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方能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

因次,當保證人簽署上載「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字樣之合約,即是放棄了民法第745條所賦予之先訴抗辯權。

許多債務人在無法發現償還債款時,或許已經快速地宣破產或早早將財產過戶,而保證人時常措手不及的遭到債權人追討還款,背負歸還他人債款之重大責任,因此大家簽下保證契約前,請務必審慎考慮。


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大家,在簽訂相關契約時務必詳讀內容,確定自己是否放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免將來後患無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