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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31日 星期日

人肉搜索、網路公審合法嗎?

具備攝影功能的智慧型手機在網際網路發達的現今,成為許多人在路見不平時,錄下影像並上傳網路的媒介,這些影片、相片成為網路文化中請網友評評理、或人肉搜索嫌疑犯的開端。如此作法或許能使人一吐怨氣,但卻可能傷害與事件毫不相關的人,甚至因此觸犯法律。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和大家分享「人肉搜索、網路公審」等行為可能會成立的犯罪行為,一起來看看吧。

「人肉搜索」係指網友以網際網路上之影片、照片或文字為基礎,進而搜索並公布當事人相關資料之行為,與之相關的當事人可能以該資料報警或尋仇,或者其他急公好義的網友們憑著這些資訊,辱罵或騷擾當事人。上述這些行為,因網友所提供資訊多數十分片面,故時常產生誤解當事人之結果,況且在網路資訊快速傳遞情況下,錯誤資訊將對當事人造成嚴重傷害而難以挽回,不可不慎。

「人肉搜索」此一行為恐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謂個人資料之範圍,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其次,「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亦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 法律明文規定。
  • 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 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在同法第20條更規定: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 法律明文規定。
  • 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 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 經當事人同意。
  • 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因此,網友擅自蒐集、公布他人的個人資料,而該資料屬於前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範疇,且針對他人資料的蒐集、公布又不符合該法第19條規範之特定目的,或是該法第20條規定的例外情形,將可能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依據該法第41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若當事人未滿18歲,網友卻錄下當事人影片、拍下照片後,上傳公布於網路時,將可能觸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任何人不得於媒體、資訊或以其他公示方式揭示,為刑事案件、少年保護事件等未滿18歲當事人或關係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訊。

而經過「人肉搜索」後之資訊,現今網友多會公開發布交由其他網友「公審」,然而,在虛擬世界中以情緒性發言辱罵當事人,將可能觸犯刑法第309310條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綜上,「人肉搜索」或「網路公審」因多涉及個人資訊、且片面評價往往有失公允,又加上網友們情緒性言論的發酵,事件常常一發不可收拾,使得張貼資訊及其他留言者不慎觸法。所以,將來若路見不平、欲拔刀相助時,別只在原地拍攝影像、打算事後於網路號召他人公審,即刻報警、並請相關主管機關前來處理,既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

2016年7月17日 星期日

颱風天雇主強迫上班怎麼辦?

上週尼伯特颱風肆虐臺灣,造成許多災情,可見風雨之大以及其危險性,如果在此時僱主仍然希望勞工照常工作時,身為勞工的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所謂放颱風假,其實是指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同時,現行法亦規定,若颱風天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必須獲得雙方之共識,雇主不可單方面強迫勞工工作,或是事後以其他手段對勞工為不合理處分。若勞工與雇主雙方達成協議,勞工在颱風天照常工作的話,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則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因此雇主須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適當協助予勞工。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在颱風天時,若工作所在地宣布停班停課,或勞工因為風雨太大或因安全考量,或是因通勤所必經之地區已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可於老闆要求照常上班時,向公司請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更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過在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委會解釋函(台八O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中另外提到:「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求明確;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卻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礦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雇主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因此雖然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前點(第六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惟條文中以「宜」字規定並無強制效力,因此對雇主而言僅為建議性質。又依據上述函示可知,勞工如因颱風而無法上班,雇主確實可以不支薪;但勞工如應雇主要求上班,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但實際是否加給工資,仍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但是若勞工於颱風天上班時因為風雨或其他因素而受傷,將可依照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賠償。因此雇主仍應該多衡量實際天候狀況,別讓公司最大的資產也就是「員工」身陷險境喔!

2016年7月3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_旅遊糾紛的避免與解決

暑假到了,長達兩個月的假期正是國人出外遊玩的旺季。為了讓大家好好享受假期,避免和旅行社發生糾紛,今天公民會客室要告訴大家如何避免旅遊糾紛,以及如果真的不幸遇到糾紛究竟該如何處理,一起來看看吧!


首先我們必須慎選旅行社,合法經營的旅行社因為擁有交通部觀光局核發旅行業執照,且需定期繳納保證金,更在辦理團體旅遊時須依照規定投保履約險以及責任保險,因此對消費者而言比較有保障。

除了持有合法執照外,另外一個可供消費者參考的指標是該旅行社是否有加入「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成立於198910月,是一個由旅行業組織成立用以保障旅遊消費者的社團公益法人。該協會現有會員旅行社,總公司有2663家,分公司有807家,合計3470家,約占臺灣地區所有旅行社總數90%以上。在發生旅遊糾紛時,如果旅行社是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消費者得向該協會申訴,經該協會協助調解後,如旅行社確實違反旅遊契約而應負賠償責任時,由旅行社於10日內支付賠償金,逾期未支付者,由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就旅遊品質保障金先予代償,再另行向旅行社追償。因此旅行社是否有加入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也是消費者選擇旅行社的一個重要指標。

若要查詢旅行社是否持有合法執照以及是否有加入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可上交通部觀光局網站查詢。
(網址為: HYPERLINK "http://admin.taiwan.net.tw/travel/travel.aspx?no=203" http://admin.taiwan.net.tw/travel/travel.aspx?no=203 )

在選定旅行社報名行程後,我們會與旅行社簽訂旅遊契約,以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旅遊定型化契約中針對取消行程的後續處理都有詳細的規範,消費者在簽約前務必詳細審閱相關內容,千萬不要因業務的行銷話術而未詳細審閱就倉促簽約。在簽約後除非雙方同意,否則任何一方原則上都不得擅自更改契約內容。常見的旅遊糾紛即屬此類情形,例如出發前幾天,旅行社忽然來電說因為某些因素或是問題,導致需要臨時更換至「同級」飯店,或更改交通方式等。在時間的壓力下,消費者往往無暇考慮便於電話中隨口答應而忘記重新簽訂契約,導致事後申訴無門,得不償失。

在旅行途中,如果因為不可抗力因素導致需要更改行程,依交通部觀光局修訂的「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書」第31條規定:旅遊途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本契約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社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如因此超過原定費用時,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但因變更致節省支出經費,應將節省部分退還消費者。消費者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本契約,並請求旅行社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立即附加年利率(由雙方自行約定)之利息償還旅行社。

因此,在旅途進行當下如果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社之事由必須更改行程,但消費者不滿意時,可以立即要求終止契約,並可要求旅行社先行代墊回成旅費。但是,如果更改的原因並非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則須另行徵得消費者同意,並簽訂新合約或至少錄音以保存證據。避免事後調解時因為沒有證據雙方各執一詞,增加雙方的困擾。

最後,如果真的不幸遇到旅遊糾紛,應於當下保存證據,例如住宿證明、登機證甚至是照片等,證明與原本契約有所不同,以利回國後向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或觀光局等機構申訴。因為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是公益社團,所以在申訴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申訴時,依照該協會網站上的資料,消費者應該備妥以下資料,以利申訴作業進行:
申訴人姓名、連絡地址、電話。
所參加或委託舉辦旅遊之旅行社、行程內容、起訖日期。
違反或未履行旅遊契約或旅遊品質與約定內容不符之事實與證據。
領隊或隨團服務人員姓名。
請求損害賠償金額及其理由。


如果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調解不成,可再進一步向觀光局、消費者保護基金會提出申訴,最後則是向旅行社提起民事訴訟。希望大家在閱讀完本文後,對如何避免旅遊糾紛及事後處理有更深入的了解。公民會客室祝大家旅途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