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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25日 星期一

鄰居吵鬧使人不得安寧該怎麼辦?

台灣寸土寸金使得居住環境擁擠,難免會遇到吵鬧的鄰居而覺得困擾。而報警處理時,警察往往認為這是環保署的業務,而環保署來了後又表示他們無權開罰,到底兩者間的管轄則要如何區分、所適用法律又有什麼不同呢?

噪音管制法中對於不同的噪音有不同的處理方法,也因此對應的機關不同。一般鄰居吵鬧或狗吠係屬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之噪音,依現行「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3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1條規定:「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所稱噪音,係指噪音管制法令規定之管制標準以外,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

因此針對鄰居吵鬧、狗吠、夜市等這類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但足以妨害我們生活安寧的噪音,應請警察機關前來處理。

而另一種噪音,例如來自幼稚園、KTV或工地的噪音,「噪音管制法」第9條第1項規定:「噪音管制區內之下列場所、工程及設施,所發出之聲音不得超出噪音管制標準:一、工廠(場)。二、娛樂場所。三、營業場所。四、營建工程。五、擴音設施。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場所、工程及設施。」

這類場所只要有營利行為,不論是否具有營業執照,均可以請環保署來進行量測並依「噪音管制標準」第5條規定營業場所之一般噪音及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及日、晚、夜間時段查處。違反者,依「噪音管制法」第24條規定,超過營業場所管制標準,經當地主管機關限期改善仍未符合噪音管制標準者,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

因此針對營業場所的噪音則應請環保署處理。

下次如果遇到這種擾人的情況,大家即可以在第一時間找到正確的單位來處理,並且清楚知道處罰的依據與標準為何。

來源:http://ww3.epa.gov.tw/Public/FAQ_Detail.aspx?PF_Type_ID=9

2016年4月24日 星期日

離職要多久以前向老闆提?

離職時除了妥善溝通外,更重要的其實是提出的時間,有人說必須提前一個禮拜,也有人說一個月或甚至有人說今天提明天就可以辭職。到底應該要在多久以前向老闆提出辭職呢?

一般來說,雇主與勞工之間是屬於不定期契約的關係,也就是雇主並不知道勞工什麼時候會離職。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而在不定期契約的情況下,勞工欲終止契約時,依照勞基法第15條之規定,應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所規定之期間來預告雇主:「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所以,勞工要向雇主提離職的時間點,取決於勞工在該公司工作了多久的時間。而勞基法並沒有規定工作3個月內應於多久前向雇主提出離職,而這3個月的期間,也通常是企業所謂的「試用期」。所以換言之,勞工如果在試用期內想離職其實是可以今天提出離職,第二天就逕行離職的。

不過國人對於離職的態度,普偏是按情理法的優先順序去面對及處理,所以如果真的有離職的需求,與雇主間的妥善溝通才是最重要的,法律則是保障雇主與勞工雙方的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