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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偷拍與性騷擾

前些日子有政府官員因為偷拍女性而丟了官,但除了丟官以外,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有法律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一般我們想到偷拍,往往都是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這樣的行為當然是犯法的,除了觸犯刑法 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外,亦可能被對方提告性騷擾。以下分別介紹:

    刑法第 315條之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性騷擾的部分,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而使他人受到冒犯的情形均屬之。

    但如果並未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而是沒有用衣物遮蔽的部分,實務上比較難以妨害秘密罪辦理。但這樣未經對方同意的行為,若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強制罪



    惡意攔車、阻擋出入口,乃至於夫妻不和而換鎖報復都有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但我國法律具體上到底是怎麼認定的,又強制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所謂的強制罪是指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中所指的強暴與一般大家認為的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等手段為強制性交的概念不太一樣;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是指施用廣義的暴力或是其他手段,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未必要直接施暴於對方,意即,間接施於物體並影響他人也包含在本條罪的範圍裡。例如:擋車、阻擋出入口、換鎖等皆屬之。

    本條罪的「脅迫」則比較好理解,就是以言詞或是行為脅迫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讓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例如:告知對方如果膽敢再出現在我面前,我就對你(做些不利的行為)等等。

    最後,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對象是「人」,所以如果事發當下另一人不在現場,那基本上是不構成強制罪的。

更詳細的狀況及內容歡迎讀者與我們聯繫諮詢。

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殺人與分屍

近來很沈痛地,在台灣有多起殺人後為了掩飾犯行進而分屍的案件發生。媒體在報導上多著重於嫌犯動機以及社會輿論部分,但今天公民會客室要以法律的角度切入告訴大家,類似行為將面臨的法律責任。

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提高警覺,盡可能保護自己。



媒體對於這類報導,多以「分屍案」稱,但根據我國法律一罪一罰的規定。殺人與分屍分別涉及兩部分刑法條文:

殺人:刑法第 22 章(殺人罪),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殺害當事人與兇手之間關係,當時狀況等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 273 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殺人後對屍體進行損壞(分屍)、遺棄(棄屍)、污辱(常見如猥褻、姦屍)等將根據刑法第 247 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刑法第 247 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殺人後為了掩飾犯行加上當下情緒激動,當事人可能進而做出更多令人遺憾的事情,但千萬不要以為這些都只算在「殺人」罪上而沒有其他刑責,因我國法律對於屍體毀損有獨立的罰則。生命是美好又難能可貴的,忍一時風平浪靜,歲月靜好的時光值得追尋。請愛惜自己也愛惜他人的生命,而不要造成自己及對方與各自的家人一世的遺憾。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安樂死與保險

前些日子知名傅姓主播赴瑞士安樂死引發不少討論。而對於保險業者及家屬來說,安樂死後受益人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的問題也浮上檯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何謂安樂死?

目前各國對安樂死的定義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前者是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則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安樂死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
安樂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其實仍有爭議存在。如果依照目前多數人的想法認為安樂死屬於「自殺」的一種,那麼依照《保險法》第128條及第133條,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的部分,是沒有辦法獲得理賠的。但是人壽保險的部份,依照《保險法》第109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契約載有訂約後2年後自殺仍須理賠的條款,那麼安樂死的部分,還是有可能獲得保險理賠的。

所以總結來說,安樂死是否獲得理賠,還是要就個案判斷。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問題?

朋友間或同事間甚至是鄰居間借車時有所聞,但是萬一不小心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可能會被處於罰鍰,或是會被記違規紀錄一次,同時會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外,如果發生車禍,還會衍生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出借人疏於查證借用人是否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會被認為有過失。如果因而造成其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而法院認為該損害與出借人疏於查證之行為有相關因果關係時,出借人也會因此需要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為了避免自己因此而負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在出借車輛給他人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信箱東西別亂拿 小心觸法


前些日子有一名男子經過他人住家時拿走他人住戶內的一張傳單,該男子雖堅稱傳單沒有價值且沒有署名,卻仍吃上官司。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當事人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即所稱之「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是,「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仍構成竊盜罪,而使用竊盜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兩者略有不同。因此倘若前例中的男子並無據為已有之意圖,將傳單抽出後又放回,可能不會構成竊盜罪,反之該男子若自始即具據為已有之竊盜罪犯意,於取得文宣後,因其他因素再將該文宣放回信箱,並無礙於竊盜罪之成立。

竊盜罪處罰竊取動產,而動產係指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之有體物,信箱內文宣傳單已置入住戶信箱中,不論傳單是否有實際價值或署名,該文宣單之所有權為該住戶所有,惟該文宣傳單是否具有經濟上價值,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個案判斷。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擅自取走信箱文宣除了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外該住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向該男子請求民事賠償,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信箱內的傳單或是小贈品價值很低,拿走不會有任何問題。

2018年5月21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正當防衛

近來有新聞報導有兩人在賣場起口角,其中之一(下稱男A)拿起了鋁棒作勢要攻擊另一位(下稱男B),之後真的朝男B左手揮下,男B在阻擋過程中推了男A一把,造成男A頭部著地受傷嚴重。

一審法官依傷害罪判處男B一年四個月徒刑,但男B堅持這是正當防衛。到底正當防衛是什麼意思呢?法律上又是怎麼判斷其正當性的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範在《刑法》第23、24條中

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字面上看來簡單,但實際判定上卻非常複雜。首先「現在」兩字代表侵害行為正在或正要發生但尚未結束。因此如果歹徒將你的同行友人打了一頓,並遭到路人制服,這時你再衝上去補幾拳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

而正要發生的狀況則例如,對方持槍下車並朝你的方向瞄準或走來,這時僅管對方尚未開槍,但可認為侵害已經開始。

在確認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後,我們開始防衛。所謂的防衛必須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且對加害人造成最少傷害。如果有多種可行的防衛方式包括:奪下武器、將對方持武器的手打斷、將對方殺死,我們僅能選擇奪下武器否則很可能會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

至於防衛方式的選擇,根據過往案例,法官會衡量雙方體型、所處地形、手持武器等狀況來做判定。倘若加害者體型遠優於受害者,導致受害者無法奪下武器,那受害者更進一步的防衛動作就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不過也要注意,如果率先挑釁對方引誘對方攻擊後再還手,還有相約出來「釘孤枝」這類的行為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切勿將正當防衛無限上綱,應該在解除現在不法侵害後立即停手,否則將可能吃上傷害罪甚至其他更嚴重的罪名。

2018年5月6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傳票與通知書的差別


傳票與通知書都是執法單位在需要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時的通知文件,但其實這兩個東西因為適用對象還有後續法律效果的不同而有所差異。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有關傳票以及通知書的法律規定主要是在刑事訴訟法(下稱刑訴法)第71條、第71條之1、第175條中。
根據刑訴法第71規定:
傳喚被告,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
二、案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
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
之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推事【編按:即法官】簽名。

而第71條之1則規定: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
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
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175條規定:
傳喚證人,應用傳票。
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證人之姓名、性別及住所、居所。
二、待證之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處所。
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處罰鍰及命拘提。
五、證人得請求日費及旅費。
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傳票至遲應於到場期日二十四小時前送達。但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

由上述三條我們可以知道傳票與通知書的簽發主體不同,在偵查中,傳票由檢察官簽發;在審判中則是由審判長或法官簽發;通知書則是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發。

除了簽發主體不同之外,傳票與通知書的對象也不一樣,傳票主要對象是「被告」或「證人」;而通知書的對象主要是「犯罪嫌疑人」。

或許有些人在收到通知書時會覺得我只是有嫌疑而已,不用到場說明。又或是覺得自己只是證人,不一定要到場。

但法律規定被告收到傳票只要係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依刑訴法第77條規定由檢察官簽發拘票命拘提;而犯罪嫌疑人收到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則需另報請檢察官,請查察官核發拘票,命拘提。

但如果是證人收到了傳票,依刑訴法第178條,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對於證人科以3萬元的罰緩,並得拘提。

所以一旦收到傳票或是通知書,最好的辦法就是找律師或是法律扶助單位詢問。千萬不要以為這是小事與我無干,而置之不理喔!

詐騙車手應負的法律責任為何?

許多年輕人認為詐騙車手風險低,又不是實際去「詐騙」的人,單純到指定地點取款應該與詐欺無關,因而踏上此路。但其實擔任車手仍可能會成立詐欺取財罪。究竟我國法律對此的規定為何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詐騙集團車手雖然沒有實際面對被害人,並向對方施以詐術,但仍然是整個詐欺活動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在法律上因此被認定為「共同正犯」。根據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882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2655號判決:「刑法之共同正犯,包括共謀共同正犯及實行共同正犯二者在內;祇須行為人有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共同犯罪計畫之擬定,互為利用他人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完成其等犯罪計畫,即克當之,不以每一行為人均實際參與部分構成要件行為或分取犯罪利得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且其犯意聯絡之表示,無論為明示之通謀或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均不在此限。」

以車手來說,雖未參與撥打電話詐騙,與其他詐欺集團不明成員間可能也互不相識,但若知悉其他人實行詐術的行為,並分擔整體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仍有可能成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

身為詐欺取財罪的共同正犯,除了面臨刑事程序的處罰外,在刑事程序中也將沒收車手所收取的佣金。另因為與主嫌同屬共同行為侵權人,所以在民事上被害人可向車手提出請求賠償受詐騙的「全部」金額,勢必得不償失。

公民會客室提醒各位讀者,千萬不要以為只是單純的取款行為本身不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切勿心存僥倖,以避免將來遭受無妄之災。

2018年4月12日 星期四

在網路上宣稱發動恐怖攻擊會觸犯什麼法律?

近來有知名藝人兒子在美國因為揚言在校園進行恐怖攻擊而造成軒然大波。倘若類似的情況發生在台灣,依照我國法律會有什麼樣子的後果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隨著現在網路的發達,許多人會追隨時事並藉由散播恐怖攻擊引起大家注意。例如提到他將於某時某刻在捷運某站放置炸彈,或是將仿效鄭捷等會引起社會大眾恐慌的言論。

雖然根據憲法,我國國民有言論自由,但為了避免大眾有任何受傷的可能,有關當局對此會詳加調查處理。倘若有人在網上散佈消息,或預言自己即將犯案,讓我們心理恐慌、害怕,我們都可以直接報警處理。倘所恐嚇係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則為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調查起訴。

但大家也不要以為只有恐嚇公眾才會有法律責任。倘恐嚇者為一人或數人刑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規定,只要是可能讓他人陷入危險,或心生恐懼都都有可能觸犯法律。

如果您未經許可而持有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具殺傷力之槍砲、彈藥、刀械者,就未經許可持有部分,可能觸犯同法第7條至第14條之罪,最重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留意自己在網路上的發言。一時無心的玩笑或是氣話都有可能涉及刑責,且讓大眾心生恐懼,不可不慎。

2018年4月5日 星期四

法律小知識:謊稱飛機上有炸彈會觸法嗎?


近來時有無聊人士致電有關單位謊稱某班機上有爆裂物,或是在機場開玩笑說自己身上帶有炸彈,因而造成民眾恐慌以及班機延誤等狀況。

大家千萬不要覺得這樣的玩笑無傷大雅,因為涉及飛安、公共安全,所以簡單的一個玩笑可能讓自己面臨罰金、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或拘役。

那具體來說會違反什麼法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2016 年有人在機場開玩笑聲稱自己包包有炸彈,導致所有乘客重新安檢,飛機亦拉回停機坪檢查,讓行程延誤 5 個半小時。今年 2 月亦有發生女子打電話至警局謊報某航班有炸彈,而三月時則有法律系學生寄電子郵件至總統府聲稱總統專機有炸彈的案例。

上述這些案例都很快的引起了有關單位的重視,並且快速的調查出當事人並帶回局裡了解狀況,畢竟攸關上百人的人身安全可萬萬不能大意。我國「民用航空法」第 105 條規定:「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或活動團體之人員誣告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生飛航安全危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航空器毀損或人員傷亡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由這條規定可知,第105條第1項前段為誣告罪,同條第1項後段為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處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是非常嚴重的犯罪行為。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統計資料顯示,自 101 年至 105 年台灣各機場共有 23 件謊報炸彈或爆裂物案件,相關謊報者也被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其中有6件開罰,最高判5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5萬元。

如果您飛機上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則可能另外觸犯同法第8條第1項之運輸罪,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再者,您所攜帶的槍砲、彈藥、刀械屬於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授權行政院所公告的管制物品者,另可能觸犯同法第3條第1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玩心,開有關飛安的玩笑。這樣除了會耗費眾多資源及人力外,亦會造成大眾恐惶且為自己帶來高額罰金或牢獄之災,千萬不可不慎。

2018年3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性騷擾

性騷擾一詞常見於我們生活中,然而因為每個人主觀認定的不同,很難去判定。但以法律層面來說,到底怎麼樣算是性騷擾?如果性騷擾發生在自己身上又應該怎麼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對於「性騷擾」,係指:「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因此,性騷擾防治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所為違反意願且與性別有關的行為,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認定之,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均屬之;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提出申訴。

同法第25條則就特定之性騷擾行為設有刑罰之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稱之為「性騷擾罪」。

同法第25條第1 項所處罰之「性騷擾」行為,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行為人具有性暗示而調戲被害人之意,屬性騷擾之犯意;例如襲胸(下體)、狼吻均屬之。

再者,提醒您,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且依同法第9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對於被害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其名譽被侵害,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當我們遭受性騷擾或感到受辱時,第一件事就是清楚向對方表示這樣的行爲是不被接受的、我感到不舒服,希望對方不要再這樣做。

而實務上,刑法第224 條之「強制猥褻罪」,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乘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方法所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之一切行為。

「強制猥褻罪」與「性騷擾罪」雖均出於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然而,強制猥褻罪乃利用被害人不能或不知抗拒之狀態,非僅短暫之干擾,而須已影響被害人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例如強拍被害人裸照等;後者則係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不過在法院判決上,法官仍會全盤考量當時狀況、兩造實際行為等狀況評估,並沒有一旦做了什麼就會是「強制猥褻罪」抑或是「性騷擾罪」。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要尊重對方意願,切勿因為一時衝動傷害對方並造成遺憾。

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毀損公物

和平紀念日期間,許多民眾紛紛上街表達訴求。其中有部分民眾以比較激烈的方式,例如潑漆或是砸毀其他具象徵性的紀念物的方式來表達訴求。雖然此舉可以引發更多人關注,涉及到民眾的言論自由,但也非常可能因此背負刑責及行政處罰。

到底這樣的行為可能要面對什麼法律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毀壞銅像、紀念碑等物品而言,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在刑法第 138 條也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這類物品可能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因此在實務上也有人曾被以本條規定起訴、甚至判刑。因為本條規定是保護公權力行使的目的存在,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告,且罪刑也比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稍重。

如果被毀損的物品剛好屬於古蹟、暫定古蹟,也有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問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也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也有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罰鍰。

由上述整理可知,單單一件陳抗行為可能涉犯多項法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表達意見時仍應三思而後行。

2018年3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違章建築

近日花蓮的地震震出許多問題,民眾也越來越注重居住的品質尤其是耐震性。然而我國常見的頂樓加蓋因為貪圖方便及較低成本在耐震性上往往有不小疑慮,如果違建嚴重嚴重甚至可能危害整棟樓的安全性。今天公民會客室就來告訴大家何謂違建,以及如何檢舉違建。



違建簡單講就是未經建築許可的建築物。我國建築法第 25 條規定:「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但合於第七十八條及第九十八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像是頂樓加蓋、打通兩戶,如果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的,都算是違建。各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違建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以台北市為例,民國84年1月1日以前的違建,屬既存違建,列入緩拆或免拆,這些建築因而被稱為萬年違建。但這只是行政管制措施而已,司法實務上仍有共有人以侵害其所有權而訴請拆違的案例。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規定:「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應就其所知,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或知其無訂立該約能力之人,不得為其媒介。以居間為營業者,關於訂約事項及當事人之履行能力或訂立該約之能力,有調查之義務」。因此仲介有義務向購屋者詳細說明。

另外違章建築本身不能辦理登記,所以買方在購入時僅取得了處分權及使用權並非所有權,與一般不動產相差許多,較無保障。

如果我們發現違章建築,並覺得可能違反整棟大樓安全,則可以依建築法第二條:「主管建築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向主管機關舉發。

舉發後經調查該物件無法補行辦理申請建築執照手續的話,依法就要被強制拆除,以維護住宅整體美觀、安全。

法律小知識 - 出國可以攜帶多少外幣?


連假期間,國人時常出國旅遊,為在當地消費所用,攜帶外幣、台幣也是必須的,但需注意不能攜帶過多未申報的現金、黃金等有價物品,以免遭到海關沒收,沒收背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出入境中華民國時,為防止跨國運送鈔票以及無記名可轉讓之金融工具例如黃金、鑽石、白金等,我國參考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建議於洗錢防制法第12條及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中制定相關規定。

在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三條規定「過多」之數額如下:
一、總價值逾等值一萬美元之外幣、香港或澳門發行之貨幣現鈔。
二、總價值逾新臺幣十萬元之新臺幣現鈔。
三、總面額逾等值一萬美元之有價證券。
四、總價值逾等值二萬美元之黃金。
五、總價值逾等值新臺幣五十萬元,且有被利用進行洗錢之虞之物品。

因此,出國時如有鉅額花費建議使用信用卡或是支票等記名金融工具,若真的有需要帶大額現金,則必須按洗錢防制物品出入境申報及通報辦法第4條規定「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應依
下列規定辦理申報:
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後通關。
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現鈔、有價證券、黃金、物品等入出境登記表」後通關。
以貨物運送、快遞、郵寄或其他相類之方法,運送前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物品入出境者,其申報通關程序,應依關稅法及相關規定向海關辦理。
新臺幣現鈔依前二項規定申報者,超過中央銀行依中央銀行法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所定限額部分,應予退運。」。

如果真的對相關申報規定不清楚,可進入財政部關務署網站(http://web.customs.gov.tw/)點選旅客出入境服務/入境報關須知或出境報關須知網頁查詢及詢問,切勿聽信網路文章不經申報試圖闖關,因為一旦被抓到的話,超額的部分會被沒收且不得有異議的。

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認識和解


和解是法律中設計來解決或避免紛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什麼時候可以和解呢?和解只限民事案件嗎?那刑事案件呢?如果您有這些疑問的話,就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有關和解時機及效力的介紹吧!



和解兩字除常常出現在我們口語中外,更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契約。在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法條中提到和解是終止爭執或是防止爭執的契約,因此和解可以在訴訟前也可以在訴訟中達成。根據民事訴訟法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基本上和解的時機是由兩造自行決定,法院並沒有太多的規定。和解分成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訴訟外之和解」係當事人在訴訟外簽訂和解契約,僅具有一般債權契約效力,違反者僅生債務不履行效果,並無既判力及執行力。在訴訟中進行的和解則稱之為「訴訟上之和解」,當事人若達成訴訟上和解後不能再加以爭執,且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前者效力與一般民事契約相同,後者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至於刑事訴訟可否和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僅有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且僅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告訴乃論因為無法撤回,因此一旦進入訴訟階段自然無法和解。

看完了今天的內容,大家對於和解有更加暸解了嗎?公民會客室另外提醒大家在訴訟外和解時,與所有契約一樣,記得以文字或是影音作證,以免口說無憑,留下後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