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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動物保護法

寵物雖然很可愛,但還是有少數寵物可能具有危險性,一不小心您所飼養的寵物可能就會攻擊他人,輕則造成皮肉傷,重則可能釀成更大的傷害。究竟飼主對於寵物應該負起哪些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許多人為了給自家「毛小孩」更舒適的活動空間,會在蹓狗時解開狗鍊。但如果未繫好狗鍊,因此未能及時制止狗攻擊、或亂跑導致他人受驚嚇而受傷,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加上第32條第4款的規定如果飼主違法上述第7條的規定,那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甚至需對受傷的人負擔民法第190條第1項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因此飼主千萬要善盡法定看管的責任,而繫上狗鍊是最有效且直接的方法,因此最好不要將狗鍊取下,以免導致他人受傷。

再者,根據《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因此,基本上不能單獨讓7歲以下的小孩單獨出去蹓狗。另外關於具攻擊性的寵物,根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4923日農牧字第1040043358號「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告內容,所謂具攻擊性之寵物係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或「以下品種及與其混血之犬隻:
() 比特犬、美國比特鬥牛犬、史大佛夏牛頭犬、美國史大佛夏牛頭犬
() 日本土佐犬
() 紐波利頓犬
() 阿根廷杜告犬
() 巴西菲勒犬
() 獒犬、西藏獒犬、鬥牛獒犬、義大利獒犬、波爾多獒犬等。

以上所列的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及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等防護措施。
若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卻讓具攻擊性寵物出入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9條第5款之規定,可以處飼主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所以,如果各位讀者家中有飼養這類寵物的話那更是得注意,如果寵物造成他人損害,除了上述的行政罰鍰外,您還可能須負擔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法第190條第1項即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尤其占有人(飼主)負損害賠償責任。」。

甚至可能因此處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因寵物傷害到他人的身體健康,飼主應注意而沒有注意,故顯然有過失,極有可能要負起過失傷害罪的刑責。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公民會客室提醒各位愛狗人士務必注意上述規定,以免發生憾事,畢竟寵物本身帶有些許攻擊性,且在沒有狗鍊的情況下難以瞬間掌控情況。一旦發生事件將很難即時處理,並可能引發憾事,還請各位飼主務必注意。

2016年10月11日 星期二

育嬰假-育嬰留職停薪

陪伴兒女成長是件幸福的事,但如果不幸遇上蓄意刁難的雇主,不讓您請育嬰假、要求簽下不合理的契約或是藉故將您辭退都令人十分困擾。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學習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吧。


我們俗稱的「育嬰假」,在法律上稱為「育嬰留職停薪」,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規定如下: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

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


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所以只要已經在被雇用超過 6個月、子女在三歲前,或是同時照顧兩位以上的小孩,一樣是以年紀最小的小孩滿3歲前,父母就可以申請最長2年的育嬰留職停薪。雇主不得以此為由將您解雇或請您簽署違反法律相關規定的條款,例如藉機將您「優退」、「調職」等。而無論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及養子女、或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在共同生活期間,也屬於「育嬰留職停薪」這個制度的保障範圍內。

但是請注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2條規定:「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第十六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原則上若您的配偶目前沒有就業,在沒有其他正當理由情況下,是沒有辦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所以雙薪家庭的夫婦,也沒有辦法「同時」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復職後的相關權益保障則可以參考《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

「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
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
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
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雇主不能毫無理由的拒絕「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屆滿、打算回到原先職位工作的員工,除非雇主能主張其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7條規定的四種情形、又經過主管機關同意,而且雇主更需要在員工復職的三十天前通知員工,並且須依法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多數人也許認為復職即為回復原本職務,但公司其實可以例外徵求您的同意,並且在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規定:「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之前提下,調動您的工作。但如果復職後的職務與原職相差甚遠,且雇主並未依前面所提到例外情形:「徵得您的同意」且「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一規定」時,因《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情形發生時,您即可依第14條第2項規定,在得知此情形的30天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公民會客室祝所有的爸爸媽媽在參與兒女成長時,也能完整保障或主張自己可留職停薪、之後回復原職的權利,如果有任何需要幫助的地方也可以詢問我們喔。











2016年10月2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臨檢與搜索


臨檢與搜索,也許時常被混淆,但實際上二者間卻有許多差異。一起來看看這次公民會客室的介紹,瞭解一下吧。

「臨檢」的主要法源依據是警察勤務條例第11條第3款:「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由服勤人員擔任臨場檢查或路檢,執行取締、盤查及有關法令賦予之勤務。」

由此可知,臨檢的區域僅限於「公共場所或指定處所、路段」,例如道路、公園、廣場...等不特定人得隨時出入的場所。如果是旅客租用的旅館房間,則端視該旅館房間用途而定,若僅作為特定人居住休息使用,即屬於私人空間,不得進行臨檢;但若旅客將租用的房間提供不特定人共同聚集、使用,則將視為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因此警察得實施臨檢。至於一般住家則因屬於私人居住空間,因此警察不得進入住家內進行臨檢。

此外,若警察於道路上實施酒測臨檢或其他臨檢時,應依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規定:「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穿著制服或出示證件,並應告知實施臨檢之理由,否則人民得拒絕接受臨檢。

對於警察實施臨檢後,如要求民眾一同前往警局,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理由書:「臨檢應於現場實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

其因發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因此,如民眾未攜帶身分證或是其他得證明身分的證件,警察於臨檢處所又無法確認民眾身分時,警察得要求民眾一同前往警局。相反地,如果警察已查明民眾的身分,又無發現違法事實,警察並無理由再留滯民眾,應讓民眾得自行離去。

「搜索」則依公權力機關是否持有「搜索票」,可分為「有票搜索」及「無票搜索」,執行者可能為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原則上搜索應持法官核發之搜索票才算是合法搜索,除非符合法定例外情形,方得無票搜索。此外法官也可以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指示。
而搜索票依法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由此可知搜索可能同時發生扣押物品的情形。

在有票搜索的情形,執行者受搜索票明定之搜索範圍拘束,避免執行者以含糊不明的事由進行大範圍任意搜索,侵害人民權益。此外,刑事訴訟法第1301311條則例外規定執行者得於法定例外情形下,雖無搜索票時仍得進行搜索: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逮捕或執行拘提、羈押時,得逕行搜索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有足夠事實確認被告、犯罪嫌疑人、現行犯或脫逃人現在處所,或有明顯事實確認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時,得為無票搜索。

檢察官於偵查中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若不即刻搜索,24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時,應層報檢察長,而為無票搜索。

若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時,執行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者應出示其證件,並將其民眾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但是為避免執行者濫權搜索,刑事訴訟法也同時規定前述2.3.情形雖得無票搜索,執行者仍應於搜索後一定期限內陳報法院,由法院判斷是否准許該次搜索。若法院不准許該次搜索,則得撤銷該次搜索,搜索所扣押之物,也不得作為證據,以達制衡執行機關、保護民眾目的。

對於臨檢、搜索等執行公權力行為時,如果遭遇違法、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等情形,民眾可以當場向執行者陳述理由,若是因為公權力行為致民眾受有損害,也可以依循法律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訴訟。至於遭遇違法臨檢也可以要求警察給予載明臨檢過程的書面證明,事後針對該次臨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