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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24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偷拍與性騷擾

前些日子有政府官員因為偷拍女性而丟了官,但除了丟官以外,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有法律問題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一般我們想到偷拍,往往都是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這樣的行為當然是犯法的,除了觸犯刑法 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外,亦可能被對方提告性騷擾。以下分別介紹:

    刑法第 315條之1 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而性騷擾的部分,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例如:故意用手碰觸他人的後背、他人越閃避,越靠近直到碰到他人身體而使他人受到冒犯的情形均屬之。

    但如果並未偷拍裙底或是其他較為私密的部位,而是沒有用衣物遮蔽的部分,實務上比較難以妨害秘密罪辦理。但這樣未經對方同意的行為,若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仍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千萬不要心存僥倖。

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強制罪



    惡意攔車、阻擋出入口,乃至於夫妻不和而換鎖報復都有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但我國法律具體上到底是怎麼認定的,又強制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所謂的強制罪是指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中所指的強暴與一般大家認為的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等手段為強制性交的概念不太一樣;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是指施用廣義的暴力或是其他手段,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未必要直接施暴於對方,意即,間接施於物體並影響他人也包含在本條罪的範圍裡。例如:擋車、阻擋出入口、換鎖等皆屬之。

    本條罪的「脅迫」則比較好理解,就是以言詞或是行為脅迫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讓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例如:告知對方如果膽敢再出現在我面前,我就對你(做些不利的行為)等等。

    最後,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對象是「人」,所以如果事發當下另一人不在現場,那基本上是不構成強制罪的。

更詳細的狀況及內容歡迎讀者與我們聯繫諮詢。

2018年7月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殺人與分屍

近來很沈痛地,在台灣有多起殺人後為了掩飾犯行進而分屍的案件發生。媒體在報導上多著重於嫌犯動機以及社會輿論部分,但今天公民會客室要以法律的角度切入告訴大家,類似行為將面臨的法律責任。

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提高警覺,盡可能保護自己。



媒體對於這類報導,多以「分屍案」稱,但根據我國法律一罪一罰的規定。殺人與分屍分別涉及兩部分刑法條文:

殺人:刑法第 22 章(殺人罪),第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又,因殺害當事人與兇手之間關係,當時狀況等在法律上有不同的刑度。例如刑法第272條 :「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第 273 條規定:「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殺人後對屍體進行損壞(分屍)、遺棄(棄屍)、污辱(常見如猥褻、姦屍)等將根據刑法第 247 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刑法第 247 條:「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殺人後為了掩飾犯行加上當下情緒激動,當事人可能進而做出更多令人遺憾的事情,但千萬不要以為這些都只算在「殺人」罪上而沒有其他刑責,因我國法律對於屍體毀損有獨立的罰則。生命是美好又難能可貴的,忍一時風平浪靜,歲月靜好的時光值得追尋。請愛惜自己也愛惜他人的生命,而不要造成自己及對方與各自的家人一世的遺憾。

2018年6月20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安樂死與保險

前些日子知名傅姓主播赴瑞士安樂死引發不少討論。而對於保險業者及家屬來說,安樂死後受益人是否能獲取保險理賠的問題也浮上檯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何謂安樂死?

目前各國對安樂死的定義分為主動安樂死和被動安樂死,前者是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後者則是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安樂死可以申請保險理賠嗎?
安樂死的法律性質是什麼,其實仍有爭議存在。如果依照目前多數人的想法認為安樂死屬於「自殺」的一種,那麼依照《保險法》第128條及第133條,健康保險跟傷害保險的部分,是沒有辦法獲得理賠的。但是人壽保險的部份,依照《保險法》第109條的規定,如果保險契約載有訂約後2年後自殺仍須理賠的條款,那麼安樂死的部分,還是有可能獲得保險理賠的。

所以總結來說,安樂死是否獲得理賠,還是要就個案判斷。

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問題?

朋友間或同事間甚至是鄰居間借車時有所聞,但是萬一不小心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會有什麼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出借車輛給無駕照之人,可能會被處於罰鍰,或是會被記違規紀錄一次,同時會被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

除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政責任外,如果發生車禍,還會衍生相關的民事及刑事責任。

一般來說,出借人疏於查證借用人是否領有合格之駕駛執照,會被認為有過失。如果因而造成其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損害,而法院認為該損害與出借人疏於查證之行為有相關因果關係時,出借人也會因此需要負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總而言之,為了避免自己因此而負擔民事、刑事或行政責任,在出借車輛給他人之前,還是要三思而後行。

信箱東西別亂拿 小心觸法


前些日子有一名男子經過他人住家時拿走他人住戶內的一張傳單,該男子雖堅稱傳單沒有價值且沒有署名,卻仍吃上官司。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當事人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即所稱之「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是,「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仍構成竊盜罪,而使用竊盜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兩者略有不同。因此倘若前例中的男子並無據為已有之意圖,將傳單抽出後又放回,可能不會構成竊盜罪,反之該男子若自始即具據為已有之竊盜罪犯意,於取得文宣後,因其他因素再將該文宣放回信箱,並無礙於竊盜罪之成立。

竊盜罪處罰竊取動產,而動產係指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之有體物,信箱內文宣傳單已置入住戶信箱中,不論傳單是否有實際價值或署名,該文宣單之所有權為該住戶所有,惟該文宣傳單是否具有經濟上價值,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個案判斷。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擅自取走信箱文宣除了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外該住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向該男子請求民事賠償,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信箱內的傳單或是小贈品價值很低,拿走不會有任何問題。

2018年5月21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正當防衛

近來有新聞報導有兩人在賣場起口角,其中之一(下稱男A)拿起了鋁棒作勢要攻擊另一位(下稱男B),之後真的朝男B左手揮下,男B在阻擋過程中推了男A一把,造成男A頭部著地受傷嚴重。

一審法官依傷害罪判處男B一年四個月徒刑,但男B堅持這是正當防衛。到底正當防衛是什麼意思呢?法律上又是怎麼判斷其正當性的呢?

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正當防衛的相關法律規範在《刑法》第23、24條中

第23條:「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字面上看來簡單,但實際判定上卻非常複雜。首先「現在」兩字代表侵害行為正在或正要發生但尚未結束。因此如果歹徒將你的同行友人打了一頓,並遭到路人制服,這時你再衝上去補幾拳是不能主張正當防衛的。

而正要發生的狀況則例如,對方持槍下車並朝你的方向瞄準或走來,這時僅管對方尚未開槍,但可認為侵害已經開始。

在確認侵害行為正在發生後,我們開始防衛。所謂的防衛必須有效排除現在不法侵害,且對加害人造成最少傷害。如果有多種可行的防衛方式包括:奪下武器、將對方持武器的手打斷、將對方殺死,我們僅能選擇奪下武器否則很可能會超出正當防衛的範圍。

至於防衛方式的選擇,根據過往案例,法官會衡量雙方體型、所處地形、手持武器等狀況來做判定。倘若加害者體型遠優於受害者,導致受害者無法奪下武器,那受害者更進一步的防衛動作就屬於正當防衛的範圍。

不過也要注意,如果率先挑釁對方引誘對方攻擊後再還手,還有相約出來「釘孤枝」這類的行為是不適用正當防衛的。

最後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切勿將正當防衛無限上綱,應該在解除現在不法侵害後立即停手,否則將可能吃上傷害罪甚至其他更嚴重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