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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協助詐欺?

詐欺是我們生活中常聽聞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大家可能會遭受無妄之災的案件。許多人如果因為求職、填寫問卷或以換取金錢之方式將帳戶或相關資訊提供給他人,最終該帳戶被作為詐騙、或恐嚇取財用途,縱使提供者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是有可能因這樣的行為屬於幫助犯,而遭判處徒刑。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上的幫助犯規定於刑法第30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而提供者若將帳戶提供給他人,進而遭用於犯罪用途,因現今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已多番向大眾宣導,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極可能是詐騙集團藉機在騙取資料,提供者應可推知帳戶將遭用於不法事件,卻仍執意提供,應有幫助犯罪之故意或過失,是以多會依據該不法事件,為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或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規定,而遭處以如正犯(即持帳戶為不法行為者)所犯之罪、但得減輕。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儘管提供者可能對於後續之犯行完全不知情,但因為提供了帳戶資料而有助於犯罪之達成,更有推知帳戶可能遭用於犯罪用途,是以,極可能因此需負擔後續之刑事責任。即使最後遭處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提供者卻可能因繁雜的程序、及須舟車勞頓往返法院與居住地之間,對生活品質或精神都會產生一定的負擔。

公民會客室在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隨意提供自己帳戶的詳細資料,對於任何須獲取資料的理由或情況,務必詳加考量、詢問確認,以策安全。

2017年6月18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買到泡水車怎麼辦

前日全台大雨造成許多停車場淹水,也因此可能會有不肖廠商趁機收購泡水車,稍加整理後將其賣出圖利。如果不幸買到泡水車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泡水車是非常嚴重的瑕疵,因為汽車的電子、金屬零件,倘若曾經泡水那將未來大幅增加故障機率,也是簡短汽車壽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在購買二手車時向賣家詢問是否為泡水車已是必備的環節,而坊間也有許多標榜第三方檢驗絕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等,由此可對於車輛是否泡水這點,一般消費大眾非常重視。

在購車時,一般因要行政院經濟部公佈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項中規定,賣方應對於「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明確記載是否為泡水車、及泡水程度為何?因此倘若賣方在該契約上承諾該車絕非泡水車,但後來卻發現該車為泡水車時,賣方即可能觸犯以下法律,而買方則可以依此向賣方求償或提告。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泡水車的售價,會因曾經泡水而大打折扣,如賣方蓄意隱匿、欺騙買方,是買方陷於錯誤進而給付顯不相當之款項給賣方時,賣方極可能已經觸犯詐欺罪,將須負起刑事責任。。

此外依民法第354359條之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以,如賣方已向買方保證該車的品質「並非泡水車」,嗣後買方發現車子顯然是泡水車時,自得向賣方請求減少買賣款項、或者向賣方解除契約。

以及,民法第92條亦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經賣方以花言巧語誆騙買方作出願意購買的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成立,嗣後買方發現遭到賣商詐欺,買方則得主張前述民法第92條之規定,向賣方撤銷同意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因為一時貪念,隱匿或欺騙買方販售泡水車將得不償失,害人害己,恐將面臨刑事訴追、甚或遭買方要求解除契約等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2017年6月10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如何防範新型詐騙

近來新型詐騙橫行,許多詐騙集團甚至會假藉多個政府單位輪流致電,手法日新月異。最常見的有假藉要於電話中製作筆錄,以套取您的個人資料。但上述這些詐騙手法都有許多破綻可以在第一時間識破,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接到陌生來電,也許電話的那一端會告知您的資料遭到歹徒冒用,因此檢調機關需要您提供資料以進行核對,如果拒絕提供就會因此監管您的銀行帳戶。刑事警察局對此即曾向大眾呼籲,警察或司法機關偵辦案件,一定會以「正式書面」通知當事人到公務機關說明,不會以任何名義直接要求民眾交付財物或提款卡等相關項目由檢調機關保管。民眾若接到電話提及「涉案」、「司法調查」、「偵查不公開」、「監管帳戶」等用語,欲藉此謀得民眾的個人資訊或財物,則無須理會。若是心中仍有疑慮,可以自行致電165反詐騙專線確認,切勿繼續等待詐騙集團繼續撥打電話詐取您的財產。

如果偵察機關認民眾確實已經涉案,政府機關自可依職權調詢您的基本資料,何必須請民眾再次提供呢?

除了要求提供帳戶資料外,也有不肖歹徒會立刻要求在電話中製作筆錄,並在筆錄中誘導當事人提供許多個人資訊。這時請務必注意,檢警並不會在電話中要求製作筆錄。刑事訴訟法第41條即規定:「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應當場制作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對於受訊問人之訊問及其陳述。
二、證人、鑑定人或通譯如未具結者,其事由。
三、訊問之年、月、日及處所。
前項筆錄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
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筆錄應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製作筆錄,政府機關會向民眾發予通知單,民眾則親赴檢警機關,經詳實核對個人資料及相關程序後,才會進行筆錄的製作,自然不可能於電話通訊過程中製作筆錄。


所以下次如果您接到類似可疑電話切記不要慌張,更要謹記前述的概念,千萬不要一味跟隨電話另一頭的指令,也不要冒然提供資料,熟知程序的進行、或撥打電話詢問確實情形,避免歹徒更進一步進行非法勾當,大家務必謹慎防範。

2017年6月5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診斷證明書的法律效力

鄰里間發生口角,不幸發生鬥毆事件,也許您會選擇先至各大醫院驗傷,以保全證據。早先部分醫院在開立俗稱驗傷單的診斷證明書時,會將證明書分為甲種與乙種。兩種證明書的價格相差甚大,甲種可能需花費上千元、乙種則不然。但這兩者在訴訟用途上效力是否有不同呢?為了不同目的聲請的診斷證明書會不會因此造成影響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吧。



以台北市為例,自民國10351日起,台北市衛生局廢止舊有的「臺北市西醫醫院診所收費標準表」,「臺北市立醫療院所醫療收費基準」則為現行適用的標準,自民國106111日起生效。

其中第九部一般費用之第二章「證明書費」,針對各式診斷書、證明書收費點數已有基礎規定,就106年度生效的規範內容可知,已無甲種、乙種證明書之分別,但針對不同用途,仍有加以區辨。

但是在訴訟上,究竟俗稱驗傷單之診斷證明書得否作為訴訟案件的證據呢?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二款規定:「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列文書亦得為證據:二、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

此外,最高法院的見解,則可以參考: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331號刑事判決:「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規定,得為證據。卷附之驗傷診斷證明書,即屬從事醫療業務之醫師於業務上所製作之證明文書,依前揭規定,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得為證據。」

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66號刑事判決:「醫師執行醫療業務時,不論患者是因病尋求診療,或因特殊目的而就醫,醫師於診療過程中,應依醫師法之規定,製作病歷,此一病歷之製作,均屬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且每一醫療行為均屬可分,因其接續之看診行為而構成醫療業務行為,其中縱有因訴訟目的,例如被毆傷而尋求醫師之治療,對醫師而言,仍屬其醫療業務行為之一部分,仍應依法製作病歷,則該病歷仍屬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與通常之醫療行為所製作之病歷無殊,自屬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所稱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而診斷證明書係依病歷所轉錄之證明文書,自仍屬本條項之證明文書。」

實際上,縱使診斷證明書為不同用途而聲請,但是只要是醫師所合法開立,內容可以證明訴訟當事人所主張的內容,又沒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所指的顯有不可信情形時,因診斷證明書屬於醫師於醫療業務過程中製作的紀錄文書,亦得作為刑事案件中之證據。

此外,民事案件中如果原告要依據診斷證明書所寫的傷勢,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診斷證明書也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來證明原告所受到的傷勢及損害的。而兩造各自提出的證據,會再由法官審酌、評斷。


綜合上述規範,公民會客室再次提醒大家,無論是作為何種用途診斷書,只要是醫生執行醫療業務時所需製作之紀錄文書,就是刑事案件上擁有證據能力之證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