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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違約金

常常我們可以在賣場、商家看到牆面公告:「偷竊者一律罰款50倍」,或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的簽約中,也會看到如不履行契約,一方需賠償他方某特定金額之約定,且該方更仍須完成_______等類似的字句。其實以上這些所謂罰款或賠償金額之約定,都屬於「違約金」的範疇,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實務上,「違約金」分為「懲罰性違約金」以及「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所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指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而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指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之關係所應負之一切責任均不因而受影響,故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前述罰款50倍之情形,則是由商家在店鋪牆面公開表示「偷竊者一律罰款50倍之約定」,於該店鋪中偷竊或消費之消費者,自應是針對商家的公告意思達成意思標示合致,進而,消費者因此即受如此之約定限制,於以書面契約約定、雙ㄈ簽名其上,自更應受相關約定之限制。

再者,以上「違約金」之規定,更以定明於民法第250條中: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從以上民法第250條意旨可以得出,賠償金在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時,是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實務及學說上則認為前述的懲罰性違約金,即屬於當事人另有訂定之情況

但因有時在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上,會有天價違約金的情況發生,造成契約之一方不堪負荷,或該約定已顯然大幅超出一般社會認知該有的賠償金額時,就可以藉由如下民法第251252條之規定,訴請由法院介入進行調整。

民法第251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另亦可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希望各位在看過本次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後,未來在與他人訂立契約時,能先了解其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如何的性質,且一旦在遭遇到不合理求償或約定時,也能尋求法律的協助。

2017年7月15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暑期打工注意事項

暑假將至,許多學生為了累積社會經驗亦或是賺取零用錢都會去尋找打工機會,但因為對於相關法律規定的不熟悉,而常在不知情的狀況下疏於保護自己的權益、受騙上當、甚至誤觸法網。現在就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學習如何保護自己吧。



1.帳戶安全要注意
切記不要因為任何理由提供自己的銀行、郵局帳戶密碼、存摺、或是信用卡等,現今詐騙集團時常利用打工機會或是相當金額,誘使許多民眾提供自己的帳戶做為人頭帳戶使用,一旦犯罪集團被破獲、或檢調機關沿線追索到提供帳戶之人,將可能成立詐欺罪的幫助犯等等。

2.不要繳交保證金或購買不明來歷的東西
當求職時遇到某些公司,在決定錄用前,要求求職者繳交保證金、入會費或甚至要求求職者先買產品或昂貴制服等等。雖然未必會構成民事法律問題或觸犯刑事法令,但求職者仍應提高警覺,更可先上網詳加查詢公司評價,了解公司額外收取費用、或以相關活動名義讓求職者先行支出款項之確切情形。

另按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若該公司表示求職者可先不用繳納款項,但將會以扣除往後薪水方式來作為購買方式,將有違反可勞基法第22條之可能。

3.確定公司有幫你保勞健保
勞保與健保都是勞工還有個人最基本的保障,許多短期打工者認為自己僅僅只是打工一下子,有沒有勞健保沒關係。但業主依照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一定要幫員工投以勞保(五人以上之公司)及健保。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健保部分如果勞工短期工作(少於三個月),而勞工(打工者)即可要求將健保繼續維持原狀投保。

4.注意公司是否有提供加班費
一例一休上路後,加班費的算法有不小的調整。這邊不再贅述,但提供大家以下的試算系統。
切記,如果公司不按法律提供加班費,打工者都可以向當地勞動局、勞工處、勞工局等檢舉。


希望上述的資訊可以協助到未來即將打工的學子們,而如果有任何其他問題也都歡迎來電「蔡慧玲公民會客室」安排諮詢喔。

2017年7月2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爆料錄影前請三思

近來因為網路社群發達,許多人為了打抱不平,遂在公開或非公開場合將自己認為離譜的事情錄下並公開在網路上。但你知道這樣的行為,其實可能會觸犯刑法嗎?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這邊提到會觸犯法律的狀況主要是在「非公開」的場合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錄製影像。其對應的法條是刑法第315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在現行最高法院的見解又以:「故上開條文所稱「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應兼具前述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不單單包括為了爆料而偷偷錄製的影像、音訊檔,也包括設局他人進入已經佈置好的室內並且錄影、錄音、照相,如果這個活動在主觀及客觀的認定上都屬於非公開活動,而使一般人都認為活動有隱密性時,即屬於可依據刑法第315條之一論罪的行為。

以上這樣的錄製行為,即便錄製者是參與非公開活動之人,卻仍有觸犯刑法315條之一可能,進而若當事人又將錄製的內容上、分享給其他人,則可能同時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二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知不單單只是散播偷偷錄製內容的行為有罪,提供器材錄製的人或集團也難辭其咎。同時,因法條規定亦一併處罰未遂行為,所以即使拍攝、錄製失敗也會因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受罰。


所以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或是懷著報復想法或追根究底的心態,而用不正當的手法在未經他人同意下錄製影音,甚至更公開在網路、社群平台上,即使是否犯罪的認定,仍需經過是否符合非公開活動要件的審核,諸位仍不可不慎。以免原本的目的沒有達成,反而還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