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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認識和解


和解是法律中設計來解決或避免紛爭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什麼時候可以和解呢?和解只限民事案件嗎?那刑事案件呢?如果您有這些疑問的話,就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有關和解時機及效力的介紹吧!



和解兩字除常常出現在我們口語中外,更是法律所規定的一種契約。在民法第 736 條規定:「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法條中提到和解是終止爭執或是防止爭執的契約,因此和解可以在訴訟前也可以在訴訟中達成。根據民事訴訟法 377 條規定:「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有成立和解之望者,得於言詞辯論時試行和解。」基本上和解的時機是由兩造自行決定,法院並沒有太多的規定。和解分成訴訟外和解及訴訟上和解,「訴訟外之和解」係當事人在訴訟外簽訂和解契約,僅具有一般債權契約效力,違反者僅生債務不履行效果,並無既判力及執行力。在訴訟中進行的和解則稱之為「訴訟上之和解」,當事人若達成訴訟上和解後不能再加以爭執,且和解筆錄得為執行名義。前者效力與一般民事契約相同,後者效力等同於確定判決。

至於刑事訴訟可否和解,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38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僅有告訴乃論才可以和解,且僅能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非告訴乃論因為無法撤回,因此一旦進入訴訟階段自然無法和解。

看完了今天的內容,大家對於和解有更加暸解了嗎?公民會客室另外提醒大家在訴訟外和解時,與所有契約一樣,記得以文字或是影音作證,以免口說無憑,留下後患。

2018年2月17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 過年賭博觸法嗎?

農曆春節,許多親友聚在一起都會「摸」個幾圈,或是用撲克牌小賭一下。到底在家中賭博是否會觸犯法律呢?法律對於賭博的規範又是什麼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我國法律針對賭博的相關規定有三點:刑法第266條第1項所規定的「普通賭博罪」、第268條針對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的「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罪,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於非公共場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職業賭博場所,賭博財物者,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

刑法第266條第1項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過年在家與親朋好友賭博,通常並非屬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的情形,所以並不會觸法。而第268條聚眾賭博罪則要有意圖營利,如提供場地給他人賭博而收取費用,或向賭客「抽頭」等才會構成,因此單純在家只要不以營利為目的,並不會觸犯該條法律。而且,家裡通常並非職業賭博場所,所以也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而被處以罰鍰。

不過,在家中賭博若過於吵鬧,仍然可能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被認定「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而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雖然按華人習俗警察往往睜一隻眼閉一隻眼,鄰居也多半可以包容體諒,但公民會客室仍然提醒大家注意。

2018年2月4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偵查不公開

大家應該常在新聞媒體上看到或聽到「全案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因為偵查不公開,所以我不方便透露」到底偵查不公開具體上來說是什麼?保護的範圍為何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偵查不公開或稱秘密偵查原則、偵查密行原則主要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偵查內容不公開,一是偵查程序不公開。前者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名譽及隱私,後者則是為了保護證人以及確保偵查的進行。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但有事實足認其在場有妨害國家機密或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或妨害他人名譽之虞,或其行為不當足以影響偵查秩序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
偵查中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應將訊問之日、時及處所通知辯護人。但情形急迫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保護當事人名譽及隱私的部分是因為在法院判決前,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當事人都應視為無罪。因此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姓名或是其他資訊被公開,遭遇名譽上的損害或是隱私權的侵犯而制定。

而偵查程序不公開,則是為了確保偵查的進行。試想如果嫌疑人在逃,而檢察機關對媒體表示:「嫌疑人應該是在某某區域,而我們已經部署警力...」那就很可能讓嫌疑人有所準備、防範,進而影響偵查或是危害到證人或是線民的安全。

但並不是所有的偵查項目都不能公開,按照法務部所頒定的「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注意要點」第四條:「案件於偵查終結前,如有下列情形,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認有必要時,得由發言人適度發布新聞,但仍應遵守偵查不公開原則」。也就是說,假設有越獄嫌犯或是其他對公眾安全會造成威脅的嫌疑人在逃,有關機關可以適度公布部分資訊,以維公眾安全。

因此,基於偵查不公開的原則,檢方原則不會也不能向媒體透露案情,更不可能表達主觀意見,新聞自由雖應受到保障,但是絕對不是用犧牲名譽權及隱私權的方式去滿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