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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1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 強制罪



    惡意攔車、阻擋出入口,乃至於夫妻不和而換鎖報復都有可能涉及刑法「強制罪」。但我國法律具體上到底是怎麼認定的,又強制罪的成立要件有哪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所謂的強制罪是指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條中所指的強暴與一般大家認為的刑法第221條對於男女以強暴等手段為強制性交的概念不太一樣;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是指施用廣義的暴力或是其他手段,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使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

    必須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強暴」未必要直接施暴於對方,意即,間接施於物體並影響他人也包含在本條罪的範圍裡。例如:擋車、阻擋出入口、換鎖等皆屬之。

    本條罪的「脅迫」則比較好理解,就是以言詞或是行為脅迫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並讓對方無法形成、決定、表示意思,進而讓其行使無義務之事或妨害行使權利。例如:告知對方如果膽敢再出現在我面前,我就對你(做些不利的行為)等等。

    最後,刑法第 304 條強制罪之對象是「人」,所以如果事發當下另一人不在現場,那基本上是不構成強制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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