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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3月13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毀損公物

和平紀念日期間,許多民眾紛紛上街表達訴求。其中有部分民眾以比較激烈的方式,例如潑漆或是砸毀其他具象徵性的紀念物的方式來表達訴求。雖然此舉可以引發更多人關注,涉及到民眾的言論自由,但也非常可能因此背負刑責及行政處罰。

到底這樣的行為可能要面對什麼法律責任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54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以毀壞銅像、紀念碑等物品而言,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

在刑法第 138 條也規定:「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這類物品可能屬於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物品,因此在實務上也有人曾被以本條規定起訴、甚至判刑。因為本條規定是保護公權力行使的目的存在,因此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告,且罪刑也比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稍重。

如果被毀損的物品剛好屬於古蹟、暫定古蹟,也有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的問題。

另外,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3條第4款也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四、污損祠宇、教堂、墓碑或公眾紀念之處所或設施者。」因此也有可能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被處以罰鍰。

由上述整理可知,單單一件陳抗行為可能涉犯多項法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表達意見時仍應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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