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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7日 星期日

颱風天雇主強迫上班怎麼辦?

上週尼伯特颱風肆虐臺灣,造成許多災情,可見風雨之大以及其危險性,如果在此時僱主仍然希望勞工照常工作時,身為勞工的我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所謂放颱風假,其實是指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等天然災害發生時,依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六點規定:「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同時,現行法亦規定,若颱風天雇主要求勞工繼續工作,必須獲得雙方之共識,雇主不可單方面強迫勞工工作,或是事後以其他手段對勞工為不合理處分。若勞工與雇主雙方達成協議,勞工在颱風天照常工作的話,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第七點則規定:「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因此雇主須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適當協助予勞工。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所以在颱風天時,若工作所在地宣布停班停課,或勞工因為風雨太大或因安全考量,或是因通勤所必經之地區已經宣布停止上班上課,可於老闆要求照常上班時,向公司請假,且雇主不得將其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更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不過在民國八十年七月十二日勞委會解釋函(台八O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六四號)中另外提到:「事業單位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宜,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事業單位勞工在何種狀況下得停止工作,宜由勞雇雙方事先訂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以求明確;訂定時可參照行政院頒『天然災害發生時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要點』之規定。如事前並無約定,可參照前開要點及企業慣例,由勞雇雙方協商辦理。
 (二) 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卻因災害而未出勤,雇主不得視為礦工,或強迫以事假處理,惟亦可不發工資;勞工如到工時,雇主是否加給工資,可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因此雖然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第七點規定:「勞工因前點(第六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惟條文中以「宜」字規定並無強制效力,因此對雇主而言僅為建議性質。又依據上述函示可知,勞工如因颱風而無法上班,雇主確實可以不支薪;但勞工如應雇主要求上班,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但實際是否加給工資,仍由雇主斟酌情形辦理。


但是若勞工於颱風天上班時因為風雨或其他因素而受傷,將可依照勞基法第59條向雇主請求賠償。因此雇主仍應該多衡量實際天候狀況,別讓公司最大的資產也就是「員工」身陷險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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