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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9月1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 保證人

「朋友,最近手頭有點緊要調資金需要保證人。大家兄弟一場幫我個忙,這樣對方比較放心。」聽到朋友這樣的請求,許多人都會覺得幫忙一下沒什麼大不了,反正錢又不是我借的,我也沒使用,到時應該不甘我的事。

但事實絕不是如此,一旦成為保證人,在法律上就要負擔一定的責任,因此不可不慎。現在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一般而言,自然人或法人彼此之間對於債權債務之法律規定,係規定於我國民法中,而民法中針對保證契約規範如下:

民法第739條規定: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因此,自法條規定可以清楚了解,如果債務人、也就是身為借款人的朋友無法依約償還債務時,身為保證人者即要代為負擔債務。

其中,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以及「連帶保證」,其中之差別則稱為「先訴抗辯權」:

民法第745條規定:
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民法第746條規定: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保證人不得主張前條之權利:
一、保證人拋棄前條之權利。
二、主債務人受破產宣告。
三、主債務人之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

一般而言的「普通保證」,即是依照民法第745條之規定,債權人(貸與人)必須已經對原本之債務人(借用人)強制執行,而無法獲得清償時,才能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因此,「普通保證」情況下,保證人至少能確認債務人(借用人)是優先負擔清償責任的,這個保障稱為「先訴抗辯權」。

然而「連帶保證」,即是依據民法第746條第一款之規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原本民法第745條給予之保障,亦即債權人(貸與人)在請求債務人(借用人)履行責任時,得同時向保證人請求,而不需等到確定對債務人(借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方能向保證人請求代負履行責任。

因次,當保證人簽署上載「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字樣之合約,即是放棄了民法第745條所賦予之先訴抗辯權。

許多債務人在無法發現償還債款時,或許已經快速地宣破產或早早將財產過戶,而保證人時常措手不及的遭到債權人追討還款,背負歸還他人債款之重大責任,因此大家簽下保證契約前,請務必審慎考慮。


公民會客室也提醒大家,在簽訂相關契約時務必詳讀內容,確定自己是否放棄了先訴抗辯權,以免將來後患無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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