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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6日 星期三

警察可以任意臨檢路人嗎?



小群和小景去逛街,到了服飾店血拼一番,沒想到走出店門,就被三位警察給攔下,要求出示身分證件並備詢問生日、年齡與住址等個人資料。小群和小景覺得莫名其妙,他們既沒有作什麼事情、看起來就像其他路人一般,也不是什麼通緝犯,難道警察可以任意、隨時、無差別的臨檢盤查人民嗎?

事實上,我國警察並沒有隨時隨地臨檢查證人民身分的權力。

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的規定:
「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
        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
        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前項第六款之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
有必要者為限。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
。」

換句話說,如果小群小景今天在「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進出,且沒有第6條第1項各款的情況,那麼警察就不能對人民查證身分。

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解釋說明得更清楚:「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但如果小群和小景已經當面拒絕警察的要求,警察仍執意進行查證身分,此時依照同法第29條第1項,可表示異議:「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

而警察必須依照同條第2項的規定繼續行為或停止行為:「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當然,若警察執意進行不合法的臨檢或查證身分,造成人民的權益受到損害,同條第3項也提醒我們可以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535號再次提醒警察公權力易造成人民的權利侵害、也提醒我們面對公權力的干預,不必當作理所當然之事而甘心順服:「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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