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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2日 星期六

法律小知識 資遣費與謀職假

近年來普遍景氣不佳,公司轉型做出人力調度在所難免。但對員工來說,被資遣將會造成很大的問題,這時我們更應該知道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目前在職的工作者,需先確認自己適用的,是勞退舊制、或是勞退新制:
946月底前到職,且9471日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本國籍勞工,於94715日前可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舊制或暫不選擇,如暫不選擇者,則繼續適用舊制。選擇適用新制者,自9471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選擇適用舊制(含暫不選擇)者,5年內(99630日前)可改選新制。至9471日以後新到職或離職再受僱者,一律適用新制。

舊制情況下,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前項所定資遣費,雇主應於終止勞動契約三十日內發給。」

即是,每於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的平均工資,如有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依比例計算發給,如果工作未滿一個月以一個月計。

新制情況下,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
「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即是,每於該工作單位工作滿一年,即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如果覺得上述規定看起來相對複雜,也可以直接以勞動部的資遣費試算表網站進行試算。

https://calc.mol.gov.tw/ServerancePay/

如果公司有意規避給付資遣費,則可以去各縣市勞工局、勞動局或權責機關申請調解,而該管機關將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召集雙方進行調解。

另外,被資遣時我們可以要求「謀職假」。以一般上班族來說,在接到將被解雇的預告時,法律規定,每週可以請兩天假求職,工資仍應照給。
其法源依據如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而這項規定並不僅限於俗稱的正職員工,根據最新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打工者亦可向雇主請謀職假,請假時數之計算則得參考:「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並乘以8小時。」(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點第一項第2款)。


如果雇主罔顧勞工權利,不提供謀職假或是資遣費,我們都可以先去電當地勞工局尋求解決辦法或是申訴,切勿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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