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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 爆料錄影前請三思

近來因為網路社群發達,許多人為了打抱不平,遂在公開或非公開場合將自己認為離譜的事情錄下並公開在網路上。但你知道這樣的行為,其實可能會觸犯刑法嗎?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這邊提到會觸犯法律的狀況主要是在「非公開」的場合無正當理由或未經同意的情況下錄製影像。其對應的法條是刑法第315條之一:「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但在現行最高法院的見解又以:「故上開條文所稱「非公開活動」,在犯罪構成要件之解釋上,應兼具前述主觀與客觀兩種層面之內涵,始具有刑罰之明確性及合理性。亦即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之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使一般人均能藉以確認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性期待,而無誤認之虞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780號刑事判決參照。

因此不單單包括為了爆料而偷偷錄製的影像、音訊檔,也包括設局他人進入已經佈置好的室內並且錄影、錄音、照相,如果這個活動在主觀及客觀的認定上都屬於非公開活動,而使一般人都認為活動有隱密性時,即屬於可依據刑法第315條之一論罪的行為。

以上這樣的錄製行為,即便錄製者是參與非公開活動之人,卻仍有觸犯刑法315條之一可能,進而若當事人又將錄製的內容上、分享給其他人,則可能同時觸犯了刑法第315條之二之規定:「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知不單單只是散播偷偷錄製內容的行為有罪,提供器材錄製的人或集團也難辭其咎。同時,因法條規定亦一併處罰未遂行為,所以即使拍攝、錄製失敗也會因違反上開法律規定而受罰。


所以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因為一時衝動或是懷著報復想法或追根究底的心態,而用不正當的手法在未經他人同意下錄製影音,甚至更公開在網路、社群平台上,即使是否犯罪的認定,仍需經過是否符合非公開活動要件的審核,諸位仍不可不慎。以免原本的目的沒有達成,反而還吃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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