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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23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 違約金

常常我們可以在賣場、商家看到牆面公告:「偷竊者一律罰款50倍」,或是人們在日常生活的簽約中,也會看到如不履行契約,一方需賠償他方某特定金額之約定,且該方更仍須完成_______等類似的字句。其實以上這些所謂罰款或賠償金額之約定,都屬於「違約金」的範疇,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實務上,「違約金」分為「懲罰性違約金」以及「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按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79號民事判決:「所謂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指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權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額之多寡,均得按約定之違約金,請求債務人支付;而所謂懲罰性違約金,指於債務不履行時,債務人除須支付違約金外,關於其因債之關係所應負之一切責任均不因而受影響,故債權人除得請求支付違約金外,並得請求履行債務,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前述罰款50倍之情形,則是由商家在店鋪牆面公開表示「偷竊者一律罰款50倍之約定」,於該店鋪中偷竊或消費之消費者,自應是針對商家的公告意思達成意思標示合致,進而,消費者因此即受如此之約定限制,於以書面契約約定、雙ㄈ簽名其上,自更應受相關約定之限制。

再者,以上「違約金」之規定,更以定明於民法第250條中: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從以上民法第250條意旨可以得出,賠償金在當事人沒有另外約定時,是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實務及學說上則認為前述的懲罰性違約金,即屬於當事人另有訂定之情況

但因有時在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上,會有天價違約金的情況發生,造成契約之一方不堪負荷,或該約定已顯然大幅超出一般社會認知該有的賠償金額時,就可以藉由如下民法第251252條之規定,訴請由法院介入進行調整。

民法第251 :「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民法第252 :「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另亦可參照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1612號民事判例要旨:「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約定之違約金苟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無應待至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亦得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 


希望各位在看過本次公民會客室的介紹後,未來在與他人訂立契約時,能先了解其中所約定的違約金是如何的性質,且一旦在遭遇到不合理求償或約定時,也能尋求法律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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