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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協助詐欺?

詐欺是我們生活中常聽聞的刑事案件,實際上,也是大家可能會遭受無妄之災的案件。許多人如果因為求職、填寫問卷或以換取金錢之方式將帳戶或相關資訊提供給他人,最終該帳戶被作為詐騙、或恐嚇取財用途,縱使提供者主張自己完全不知情,是有可能因這樣的行為屬於幫助犯,而遭判處徒刑。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上的幫助犯規定於刑法第30條。
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而提供者若將帳戶提供給他人,進而遭用於犯罪用途,因現今政府機關、新聞媒體已多番向大眾宣導,如果遇到上述情形,極可能是詐騙集團藉機在騙取資料,提供者應可推知帳戶將遭用於不法事件,卻仍執意提供,應有幫助犯罪之故意或過失,是以多會依據該不法事件,為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或刑法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規定,而遭處以如正犯(即持帳戶為不法行為者)所犯之罪、但得減輕。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46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儘管提供者可能對於後續之犯行完全不知情,但因為提供了帳戶資料而有助於犯罪之達成,更有推知帳戶可能遭用於犯罪用途,是以,極可能因此需負擔後續之刑事責任。即使最後遭處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提供者卻可能因繁雜的程序、及須舟車勞頓往返法院與居住地之間,對生活品質或精神都會產生一定的負擔。

公民會客室在此提醒大家千萬不要隨意提供自己帳戶的詳細資料,對於任何須獲取資料的理由或情況,務必詳加考量、詢問確認,以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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