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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18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買到泡水車怎麼辦

前日全台大雨造成許多停車場淹水,也因此可能會有不肖廠商趁機收購泡水車,稍加整理後將其賣出圖利。如果不幸買到泡水車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對一般社會大眾而言,泡水車是非常嚴重的瑕疵,因為汽車的電子、金屬零件,倘若曾經泡水那將未來大幅增加故障機率,也是簡短汽車壽命的重要原因之一。

所以,在購買二手車時向賣家詢問是否為泡水車已是必備的環節,而坊間也有許多標榜第三方檢驗絕非重大事故車、泡水車等,由此可對於車輛是否泡水這點,一般消費大眾非常重視。

在購車時,一般因要行政院經濟部公佈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八項中規定,賣方應對於「影響車況重大事項之告知」,明確記載是否為泡水車、及泡水程度為何?因此倘若賣方在該契約上承諾該車絕非泡水車,但後來卻發現該車為泡水車時,賣方即可能觸犯以下法律,而買方則可以依此向賣方求償或提告。

刑法第339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泡水車的售價,會因曾經泡水而大打折扣,如賣方蓄意隱匿、欺騙買方,是買方陷於錯誤進而給付顯不相當之款項給賣方時,賣方極可能已經觸犯詐欺罪,將須負起刑事責任。。

此外依民法第354359條之規定: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前五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

是以,如賣方已向買方保證該車的品質「並非泡水車」,嗣後買方發現車子顯然是泡水車時,自得向賣方請求減少買賣款項、或者向賣方解除契約。

以及,民法第92條亦規定: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
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經賣方以花言巧語誆騙買方作出願意購買的意思表示,使買賣契約成立,嗣後買方發現遭到賣商詐欺,買方則得主張前述民法第92條之規定,向賣方撤銷同意買賣契約的意思表示。


如果因為一時貪念,隱匿或欺騙買方販售泡水車將得不償失,害人害己,恐將面臨刑事訴追、甚或遭買方要求解除契約等事。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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