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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偵訊

什麼是偵訊呢?在偵訊時,我能夠主張什麼權利保護自己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偵訊其實是刑事偵查訊問的簡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2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前項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第二百三十條之司法警察官或第二百三十一條之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必要時,得將相關卷證一併發交。」

由此可知,偵訊是司法機關用以偵查案件的手段之一。當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而認為某人有犯罪嫌疑時,可以自行發動偵查,或是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等相關具有職權之人,對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

由此可知,偵訊程序根據前述規範,可能是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憲兵、調查局等相關人員,對可能的犯罪嫌疑人進行。

許多人在面對偵訊時,會因為壓力以及偵訊者的手段而感到不安,甚至不知所措。這時請切記您擁有的幾項權利,千萬不要因為害怕而放棄這些保護自己的方法。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說被訊問者在被訊問之前,應該被清楚告知所有罪名,同時進行身份確認。同時受訊問者可以請求律師到場陪同,並且在律師來到現場前保持緘默。此外,在偵訊時可以要求全程錄音或錄影,並且在最後閱覽筆錄全文並應求修改。另外,被訊問者可以拒絕在晚上接受訊問,同時請求調查對自己有利之證據。


偵訊並不是審判,因此在偵訊過程中無須過度緊張,亦可以與律師討論後再做回答,或是保持緘默不回答。如果沒有律師則可以請求相關法律扶助,並得聲請法院指定義務辯護律師進行辯護。千萬不要因為害怕或是因為壓力而說出自己沒有做的事情,以避免未來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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