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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何謂簡易判決處刑

許多民眾收到簡易判決相關文件:例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時,常常都會感到緊張而不知所措,甚至懷疑是否代表法院已經判決?今天公民會客室要為大家介紹「簡易判決處刑」以及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幾種作法。一起來看看!


簡易判決處刑一詞是來自於「刑事訴訟法」第七編簡易程序的內容。根據第449條規定: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一般刑事案件,應該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程序進行,經直接、公開、言詞辯論的審理程序後為裁判。而簡易判決處刑是針對罪行較輕微、被告自白或證據已足認定犯罪的案件,法院同意將檢察官的聲請,或是經被告認罪後依職權將通常程序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簡單來說,簡易判決處刑是一種較為簡易的判決方式,前提是被告自白認罪、或是法院、檢察官也認定罪刑輕微、適合進行簡易判決處刑,進而達成降低訴訟成本的目的。

因此,當檢察官審酌偵查所得的證據,如果認定以簡易判決處刑比較適當,就可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而被告此時就會收到「某某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有些人常常會因為文件上既有判決又有處刑二字心生恐懼,並不知所措。但其實這並不是判決,而只是起訴書的另一種形式。

此外,法院收到檢察官的聲請後,可能會依其聲請而為簡易判決處刑,但也有可能認為於法不符轉換為通常審判程序。如果是前者,則法院通常未必會開庭,並直接判決。但如果法官認為有必要時,仍得開庭訊問被告、或是讓告訴人針對案件表示意見。


所以,以後如果收到簡易判決處刑的相關文件時,切勿慌張。我們可以先確認狀況,再決定是否提出書狀陳述意見,或是等待收到簡易判決書後,再依據判決書記載內容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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