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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廣告不實

每天我們都會看到上百甚至上千則廣告,而隨著社群網路的發達,廣告數量更是倍數成長。我們更常因為廣告標榜功效或是優惠而去購買,但最終如果收到的商品或服務與廣告不符,甚至有「廣告不實」的狀況時,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該向誰申訴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廣告不實的規定主要可以看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該條規定如下: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第1項)
前項所定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包括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及其他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第2項)
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第3項)
前三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第4項)
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薦證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從事之薦證有引人錯誤之虞,而仍為薦證者,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但廣告薦證者非屬知名公眾人物、專業人士或機構,僅於受廣告主報酬十倍之範圍內,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第5項)
前項所稱廣告薦證者,指廣告主以外,於廣告中反映其對商品或服務之意見、信賴、發現或親身體驗結果之人或機構。(第6項)」

這麼長的條文內容其實主要有兩個部分,第一,指出何種情況屬廣告不實;第二,廣告代理商如果已知廣告不實之事實仍投遞或協助廣告的製作等,則廣告代理商包含薦證者(例如:代言人)在內,皆要與廣告主負連帶責任。

消保法第22條亦有規定: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也就是說,在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事業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亦不能低於其所宣稱之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例如:購車時業者強調車子有6顆安全氣囊,最終卻只有2顆;食品包裝上宣稱食品內容量有600 g,但最終卻只有500 g等,足以影響消費者作成交易決定的事項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者,即屬消保法第22條所謂之廣告不實。

除了上述這些商品規格內容的短少情形外,若有刻意誤導消費者之情也是不被允許的。例如:在建案廣告圖樣中,故意隱匿牆面以塑造出大空間之感,或是在面積比例上偷動手腳等,都可能違反消保法第22條。另須注意的是,儘管業者在廣告時加上「僅供參考」之字樣,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83年公參字第02266號函釋亦指明:「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仍不得以已於廣告或契約上載明該表示或表徵「僅供參考」,而主張免責。」

那如果今天我們遇到廣告不實的狀況時,我們可以直接向公平交易委員會申訴,或至以下網站http://www.ftc.gov.tw/internet/main/mailbox/notice.aspx
根據不同的商品類別,像不同的主管機關申訴。

公民會客室提醒大家在購買前可以事先去電詢問商品相關資訊,或是實際去門市了解商品。倘若真的遇到廣告不實的狀況,也千萬不要摸摸鼻子自認倒霉,應當勇敢申訴、檢舉,以避免更多人受害。

法律小知識 - 競業禁止

年底到了,不少人都會心生轉職的念頭,但有些人可能因為「競業禁止」條款而有所顧忌。到底什麼是競業禁止,他又有什麼實質的約束力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競業禁止,字面上的意思就是禁止至相關競爭行業任職。主要是為了防止受公司訓練之員工洩漏公司的商業機密、營業技術等至其他競爭對手公司,而為其所用。

競業禁止之規定,除了經理人或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分別在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有明文之規定外,一般的競業禁止是由僱主與員工雙方自行以契約約定的。

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應對股東會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取得其許可。」也就是說,董事如果要從事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不論是對於自身額外開立的公司,或是他人的公司,都需要事先在股東會說明業務之重要內容,並經過股東會的同意才可以。另外,公司章程中也可以針對董事的競業訂出規定。

而經理人部分,公司法第32條規定:「經理人不得兼任其他營利事業之經理人,並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但經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方式同意者,不在此限。」因此,公司的經理人(實務上之經理人是指:公司之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相當等級者;以及財務部門主管、會計部門主管或其他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權利之人)原則上不得在其他公司當經理人,也不可以經營跟公司相同或類似之業務,除非有經過股東或董事的同意。(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份有限公司則需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至於其他一般僱傭關係之間的競業禁止,係由雙方自行約定者。其中若是禁止員工於任職期間至相同或相關產業之公司競業,較無爭議;較有爭議的往往是員工在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因為這涉及到憲法所保障人民之工作權及自由權,甚至員工若因競業禁止而影響生計,還會涉及生存權之問題。

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對此亦訂有規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競業禁止條款發生爭議時,效力有否之問題應斟酌雇主是否有保護必要、員工職務是否有拘束之必要、限制範圍的合理性、代償措施的有無,以及員工本身權利的保護等要素。實務上因為牽涉層面較廣,且跟行業別以及內容有關,這邊較難有一定的狀況供大家參考。

因此公民會客室只能建議大家在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前,先與雇主充分討論,並注意賠償金額還有競業時間,以免喪失自身權利,並且在離職後進行曠日費時的訴訟。

2017年12月5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誣告

許多人因和對方發生糾紛,以莫須有或是加油添醋的指控被告,而覺得非常冤望,因此常想反告對方「誣告」罪,希望多少可以達到反制的效果。但實際上,到底要如何才能成立誣告罪呢?是不是只要被訴人被判處不起訴,就可以反告他人誣告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誣告罪規範於刑法第 169 條:「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由此條文我們可以了解到要成立誣告罪之要件有:首先要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因此民事相關的告訴就不列入考量範疇;另外,向該管公務員(例如檢察官、警察等)申告也是構成誣告罪的必要條件之一,兩者缺一不可。

必須注意的是,誣告罪的成立必須行為人有憑空捏造事實,且明知對方會因此而受到刑事上的處罰或是懲戒,才有可能成立。倘若只是因為對事實的記憶模糊或是無法清楚指認每一個細節,因為這不是告訴人憑空捏造虛構事實,故仍難構成誣告罪。

此外,告訴人所訴的事實,若有因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申告,以致最終不能證明其所訴的事實為確實為真實者,此時縱使被訴人不被起訴或不負刑責,但由於告訴人缺乏誣告之犯意,仍難成立誣告罪(參照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578號判決)

舉例來說,美美和小明在酒後發生性行為,事後美美向小明提出性侵害的告訴,儘管事後美美因喝醉酒意識不清,難以回想細節,最終檢方因罪證不足,不起訴小明,但因雙方確實發生性行為,美美也非憑空捏造事實,所以小明若再向美美提起誣告罪告訴,那也比較難成立。

但如果告訴人以自身經驗捏造犯罪並且向該管公務員誣告,因為沒有誤會的可能所以將構成誣告罪。以前述案例衍伸舉例來說就是,美美與小明當天完全沒有見面,沒有任何肢體接觸的可能,但美美向小明提出性侵害的告訴,此時就有可能成立誣告罪。

由以上幾點加上實務過往見解來看,誣告罪的成立並不如一般我們想的簡單。誣告罪也是犯罪的一種,因此告訴人也必須要有「犯意」才可能成立誣告罪,僅僅因為舉證不足甚至稍微加油添醋都是不太可能構成誣告罪的。

2017年11月24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 背信罪

單看「背信」兩字,大家可能直接聯想到欺騙、違約等情節。但在法律上(刑法),背信罪必須符合許多主客觀要件才會構成,與大家一般認為的違約背信有所差距,一起跟著公民會客室來了解一下吧。



一般我們會覺得民事關係上的違約就是背信行為,構成刑法背信罪,但其實兩者有很大的不同。刑法背信罪規定於刑法第342條:「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以發現刑法背信罪有許多要件:客觀上必須要是為他人處理事務、而違背其任務、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結果;主觀上則必須符合故意,且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以上各主客觀要件都要符合才會構成背信罪。

舉例來說,小群小景間具有委任關係,小群委託小景販賣車輛。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從中賺取價差,並且故意不讓小群知道,致使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這樣就符合剛剛背信罪所規定的主客觀條件:

小景受小群之託,為小群販賣車輛>>為他人處理事務
小景為圖謀自己利益而私自與車商達成協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違背其任務
小群車輛在售出時低於市價蒙受損失>>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

當發生這樣的情況時,小群(被害人)可以提起背信罪之告訴,而因為背信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儘管事後撤回,但檢察官仍得繼續偵查起訴。但根據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準用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二項「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則屬例外。

不過必須注意的是,若小景是與小群簽定買賣汽車之契約,依照買賣契約,小景須負交付與移轉汽車所有權之義務,而後小景卻違反這些出賣人應負之義務,又將汽車賣與第三人,這種情形並不會構成背信罪。因為小景交付與移轉買賣標的物(汽車)的義務,是小景他本身基於買賣契約所應負之義務,屬於他自己的義務,並非是為買受人小群處理事務,所以小景是違背自己因民法應負之買賣契約義務,而不是違背為小群處理事務之義務,這種情形不能以背信罪相繩。同樣情形,例如小景與小群簽訂租賃契約,由小景將自有的一塊地租給小群,而後小景卻又不將租賃標的(該塊地)交付給小群作使用收益,這裡小景違背的一樣是他自己基於租賃契約應該負的出租人義務,並不是為承租人小群處理之事務,仍與刑法的背信罪無關。

另外,依照我國實務見解,背信罪的為他人處理事務、違背任務,是指以侵占以外的方法違背任務,造成本人財產或其他利益的損害,因此,如果違背任務的行為是因為受他人之託而持有他人之所有物,後卻為圖謀己利而將該物據為己有,這種情形應該直接論以侵占罪,而不是背信罪。

看完了今天的內容,大家是否對刑法的背信以及民法違約兩者的差別有更深入的瞭解了呢?如果有任何相關疑問也都歡迎聯絡我們喔!

2017年11月13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是很常見的刑事案件,字面上意思看起來簡單,但其實內容比大家想的複雜,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首先,偽造的客體包括:公文書、私文書以及特種文書。刑法上所謂的文書,是指定著於有體物上,具有人類特定意思之內容,而足以為意思表示證明之文字、符號、圖書、照像、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而「公文書」依照刑法第10條第3項規定,是指公務員於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私文書」則為公文書以外之其他文書;至於「特種文書」是指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等。

偽造公文書罪規定在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私文書罪則對應到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偽造特種文書罪則規定在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中,偽造、變造兩者並不相同,「偽造」是指無製作權的人捏造他人名義而製作文書;變造則是無修改權的人,擅自更改內容,對真正的文書作內容上的改變。而無論是偽造或變造,刑法上皆要求要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情形,才會構成犯罪。

至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意思,以有生損害的可能即為已足,而不必確實有損害之發生,所以說,如果今天公司職員針對公司文件數據造假,或假借主管名義對外代表公司行使權利,就會因為有損害發生之危險,而可能觸犯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但若是小朋友在社區擅自貼出公告說有怪獸要進攻社區,叫大家趕緊撤離這種情形,因為依一般社會常理,大家並不會真的被誤導,難認有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可能或危險,所以難以構成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

此外,除了偽造、變造文書外,如果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的話也是違法的。此可觀刑法第217條的規定:「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以及刑法第218條:「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盜用公印或公印文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相關偽造文書與印文罪的部分在刑法第十五章裡都有規範,大家也可以自行上網搜尋,若還有疑問也可以私訊我們的粉絲專頁詢問。

2017年10月30日 星期一

法律小知識 - 警示帳戶

詐騙問題層出不窮,有時候儘管當事人沒有實際財務損失,但因為提供資料而讓自己的帳戶被歹徒挪作他用,之後在警方協助調查時該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遇到這樣的狀況該怎麼辦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警示帳戶是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金融機構將當事人的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最常見是在提供自身資料或是按歹徒指示匯款後,有時除了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外,亦可能成為被告。

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該帳戶所有功能將會喪失,匯入該帳戶的款項也會被退回。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時,主管機關會致電或以書面通知。在收到通知時,我們可以打電話(02-2381-3939#232)洽詢或上聯徵中心網站(www.jcic.org.tw)了解書面查詢的方法,確保這不是詐騙。

特別注意警示帳戶不能透過電話查詢,因為在電話中聯徵中心無法確定當事人身份。

在確定自身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後,應備妥自身資料向警察機關討論處理方式。如果帳戶被誤列為警示帳戶,那可以向銀行調出近期金融往來紀錄,輔以自身通聯紀錄、線上對話紀錄請求解除警示帳戶。

如果帳戶確定有涉及不法行為,則必須等整個司法審理程序結束後才能辦理。辦理時需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整個流程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時間才可以解除。

至於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則屬「衍生管制帳戶」(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包括為就業薪資轉帳、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等需要,所開立之帳戶。此等帳戶會被金融機構暫停此用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墊子支付功能,若有款項匯入也會被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這是為了避免歹徒利用同一人之其他帳戶行竊。

所以,不論警示帳戶是否為誤植,在解除上都會非常麻煩、耗時,同時也對其他帳戶造成影響,產生生活上諸多不便。為避免被列為警示帳戶,平常要隨時注意,不要輕易提供資料,更不要匯款給陌生人。

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棄養的責任

   許多人因為寵物年歲已高,醫療費用龐大或是搬家等因素會將所飼養的寵物丟棄,更有甚者會用殘忍的手段虐待寵物。這樣的行為不僅不人道也違反法律,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別制定了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客體不單只有一般大家認知中的寵物,例如貓或狗,也包括了經濟動物(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實驗動物(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其中,最主要的規範是制定在動保法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
    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
    、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
    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可知,依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原則上不得棄養,違反者則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除了棄養外,其他虐待動物的行為在動保法第30條也有相應的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若為累犯,不單單只有罰鍰,更需負擔刑事責任,所以大家千萬不能隨意虐待動物。

    大家也不要以爲偷偷棄養或是虐待並不會有人發現。曾有飼主將寵物送洗或送至旅館後留下錯誤的聯絡方式,以為不會被發現,但最後北市動保處向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查到了飼主的車輛,經約談後查證棄養行為屬實,該飼主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裁處3萬元、並依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被禁止再飼養寵物或至全國各收容所認養動物。同時,依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没入該遭棄養之動物。

    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如果有發現棄養或是虐待寵物的狀況可以藉由拍照存證,並聯絡當地動保單位,而若於台北市地區者,則可以打 1999 或利用台北市動物福利APP通報。相信透過全民的監督方式,可以改善棄養及虐待的狀況,給動物們更健康、快樂的生活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