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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24日 星期二

法律小知識 - 棄養的責任

   許多人因為寵物年歲已高,醫療費用龐大或是搬家等因素會將所飼養的寵物丟棄,更有甚者會用殘忍的手段虐待寵物。這樣的行為不僅不人道也違反法律,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我國,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特別制定了動物保護法。動物保護法所保護的客體不單只有一般大家認知中的寵物,例如貓或狗,也包括了經濟動物(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實驗動物(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其中,最主要的規範是制定在動保法第5條:

「動物之飼主,以年滿二十歲者為限。未滿二十歲者飼養動物,以其法定代
理人或法定監護人為飼主。
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
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
    活環境。
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
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
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
    之籠外活動時間。
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
    、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
    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
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
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
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
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
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
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可知,依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原則上不得棄養,違反者則依第29條第1項第1款,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而除了棄養外,其他虐待動物的行為在動保法第30條也有相應的罰則: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各款之一或第六條規定,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或過失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十一款規定,寵物除絕育目的外,給予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行為。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宰殺動物。
五、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未依主管機關許可方法宰殺數量過賸之動物。
六、違反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宰殺動物相關準則宰殺動物。
七、違反第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使用禁止之方法捕捉動物。
八、違反第十四條之二規定,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製造、販賣、陳列或輸出入獸鋏。
九、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於寵物買賣交易時,拒未提供購買者有關寵物資訊之文件。
十、違反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寵物繁殖、買賣或寄養業者於電子、平面、電信網其他媒體進行廣告行銷宣傳時,未標示其許可證字號。

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經裁罰處分送達之日起,五年內故意再次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規定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中特別要注意的是依第30條第2項規定,若為累犯,不單單只有罰鍰,更需負擔刑事責任,所以大家千萬不能隨意虐待動物。

    大家也不要以爲偷偷棄養或是虐待並不會有人發現。曾有飼主將寵物送洗或送至旅館後留下錯誤的聯絡方式,以為不會被發現,但最後北市動保處向警方調閱附近監視器,查到了飼主的車輛,經約談後查證棄養行為屬實,該飼主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被裁處3萬元、並依第33條之1第1項第1款被禁止再飼養寵物或至全國各收容所認養動物。同時,依第32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由主管機關没入該遭棄養之動物。

    對於一般社會大眾來說,如果有發現棄養或是虐待寵物的狀況可以藉由拍照存證,並聯絡當地動保單位,而若於台北市地區者,則可以打 1999 或利用台北市動物福利APP通報。相信透過全民的監督方式,可以改善棄養及虐待的狀況,給動物們更健康、快樂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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