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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日 星期五

信箱東西別亂拿 小心觸法


前些日子有一名男子經過他人住家時拿走他人住戶內的一張傳單,該男子雖堅稱傳單沒有價值且沒有署名,卻仍吃上官司。


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在法律上竊盜罪(刑法第 320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當事人以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為竊盜罪的構成要件,若行為人欠缺此不法所有意圖要件,例如只單純擅取使用,無據為己有之犯意,即所稱之「使用竊盜」,不構成竊盜罪。但是,「使用竊盜」與犯竊盜罪後事後物歸原主之行為有別,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破壞原持有人對於財物之持有支配關係,而建立新的持有支配關係,事後因某種原因,而歸還所竊取之物,仍構成竊盜罪,而使用竊盜係自始即無不法所有意圖,兩者略有不同。因此倘若前例中的男子並無據為已有之意圖,將傳單抽出後又放回,可能不會構成竊盜罪,反之該男子若自始即具據為已有之竊盜罪犯意,於取得文宣後,因其他因素再將該文宣放回信箱,並無礙於竊盜罪之成立。

竊盜罪處罰竊取動產,而動產係指具有經濟上之價值之有體物,信箱內文宣傳單已置入住戶信箱中,不論傳單是否有實際價值或署名,該文宣單之所有權為該住戶所有,惟該文宣傳單是否具有經濟上價值,應由法院依實際情形個案判斷。

另外,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擅自取走信箱文宣除了可能觸犯刑法上的竊盜罪外該住戶仍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向該男子請求民事賠償,所以大家千萬不要以為信箱內的傳單或是小贈品價值很低,拿走不會有任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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