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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5日 星期日

法律小知識-搜索(上)

警察忽然上門要求搜索我應該開門嗎?警方表示有搜索票但並未出示,我該怎麼辦?搜索票上應該要有什麼資訊?以上都是大家再遇到搜索時為了自身權利需要了解的,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搜索是為了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住所、身體、物件,或是電磁紀錄上找尋證明犯罪的證據或應扣押的物品所為的強制處分行為。因為搜索對於被搜索人權利侵害很大,所以必須建立在有搜索必要性的前提下,並且原則上應由法官核發搜索票後才得以進行搜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
搜索票,由法官簽名。法官並得於搜索票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之指示。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案由。
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三、應加搜索之處所、身體、物件或電磁紀錄。
四、有效期間,逾期不得執行搜索及搜索後應將搜索票交還之意旨。

因此,當擁有搜索票之執法人員要求進行搜索時,我們應要求出示搜索票並仔細觀看搜索票上是否有法官簽名及應當記載之事項。如果有任何應記載而未記載之項目,我們可以拒絕搜索。另外,刑事訴訟法對於能進行搜索之執法人員也有規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8條之2規定:
搜索,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
檢察事務官為執行搜索,必要時,得請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輔助。

但是在例外的情況下,執法人員雖然沒有搜索票仍然能進行合法進行搜索,在法律上稱為無令狀搜索,包括:
一、同意搜索;
二、附帶搜索;
三、逕行搜索。

第一種可能比較常見,通常在被搜索前,執法人員會要求被搜索人簽署「自願被搜索同意書」然後進行搜索。此時被搜索人當然可以拒絕簽署,毋需因執法人員恐嚇或惡言相向而簽署。如果執法人員已經完成搜索後,才要求被搜索人補簽署「自願被搜索同意書」,也不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已經完成的搜索行為仍屬於違法。


至於附帶搜索與緊急搜索的法定要件則較為複雜,且對於被搜索之地點亦有不同的要求,我們將於下一篇文章詳細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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