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慧玲-公民會客室,乃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的CSR(企業社會責任),由蔡慧玲所長擔任召集人,佐以法扶概念成立之定期免費法律與企業財務諮詢服務。 蔡慧玲律師,為群景國際商務法律事務所所長、財團法人台灣尤努斯基金會董事長、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重整人。專精於企業重建及併購,是國內知名的企業重整專家,有如企業醫生,挽救財務困難公司及協助企業轉型升級創新,熱心公益及公共服務。
熱門文章
-
鄰里間發生口角,不幸發生鬥毆事件,也許您會選擇先至各大醫院驗傷,以保全證據。早先部分醫院在開立俗稱驗傷單的診斷證明書時,會將證明書分為甲種與乙種。兩種證明書的價格相差甚大,甲種可能需花費上千元、乙種則不然。但這兩者在訴訟用途上效力是否有不同呢?為了不同目的聲請的診斷證明書會不會...
臉書按讚追蹤我們
2016年3月16日 星期三
法律小知識 定型化契約
常常在簽約時,企業或商家都會說:「這就是定型化契約而已,跟其他人都一樣,不用看了趕快簽一簽吧!」
到底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呢?商家是否可以這樣催促我們簽約?
其實定型化契約的定義在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第9款中已有說明:
「定型化契約: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那什麼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呢?其實那是企業經營者為了方便與大多數同類型需求的消費者簽約,所欲先擬定的契約條款,這在消保法第2條第7款中也有定義:
「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所以,定型化契約確實對每個消費者來說內容都是一樣的,但對我們消費者來說仍然可以好好詳讀內容,判斷這些制式化條款對自己有利與否,再決定是否簽約唷!因為消保法第11條之1也有規定: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所以如果商家一直催促簽約,反而可能使定型化契約條款在雙方間失去拘束力。因此如果遇到這種狀況,我們也應該跟店家反應並告知我們依法有時間慢慢審閱全部條款內容,甚至我們可以將契約帶回家好好研究。
訂閱:
張貼留言 (Atom)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