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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9日 星期三

如何檢舉交通違規?


相信大家都不喜歡不遵守交通規定的人,因為他們的不注意可能造成其他人的困擾,甚至發生危險。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如發現有違規情事,我們可以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

但如果剛好在行車中遇到,不方便報警取締時,我們可以先將行車記錄器中的檔案保存下來,再依據發生的地點上傳至各公路主管機關或地方警察局。

如果發生在國道就可以上傳至
內政部警政屬國道公路警察局的線上檢舉系統
http://www.hpb.gov.tw/files/11-1000-225.php

如果發生在台北市則可以上傳至
台北市政府警察局的交通違規檢舉專區
http://police.gov.taipei/ct.asp?xItem=92275895&CtNode=62861&mp=108001

其他則可以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02-22255999轉9,由他們告知您應該向誰檢舉

但要注意的是因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但書規定:「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所以假設9/1早上八點闖紅燈,那9/7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是可以的,但如果在9/8提出檢舉送達受理機關,那他們是不予受理的。

另外,同一違規行為不能再重複檢舉,且我們在檢舉時應該清楚拍到車牌以及號誌,如果案件屬於動態違規則應該檢附影片或2至3張連續照片,以利當局查證。

最後如果對於如何檢舉還有不清楚的地方,歡迎大家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網站查詢喔
https://tvrs.ntpd.gov.tw/

法條完整內容補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1 則留言:

  1. 蔡律師您好:
    請問"同一違規行為不能再重複檢舉"
    若同一行為有多項違規,是可以分開檢舉嗎?
    例如:對向車跨越雙黃線,進入我方車道停止,阻擋我車前行。
    先於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和非遇突發狀況...於車道中暫停。
    爾後再提出強制罪告訴。
    因為交通違規檢舉限七日內,而強制罪期限有六個月。
    若已檢舉交通違規,之後再告強制罪,是否會被認定"同一違規行為不能再重複檢舉",而不得提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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