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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5日 星期日

路上撿到財物怎麼辦?


相信許多人都有在路上撿到錢包、手機及其他財物的經驗,有些人會在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心中覺得賺到了!但你知道嗎?其實這樣已經觸犯法律了,是違法的行為!一起來看看公民會客室的介紹。

刑法第337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所謂遺失物,乃非基於所有人之意思,而偶然脫離持有之物(也包括錢財)。遺失和遺棄不同,遺棄是所有人基於拋棄特定物品之意思,使其脫離持有。

而根據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2662號刑事判例之裁判要旨可知:「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一旦行為人具有將物品當成自己所有物的意思時,這樣的行為就已經成立侵占罪而違法。

只要撿到失物當下沒有立即將失物送交警局或相關機關的行動,即使事後表示只是先將失物暫放於某處或帶回家中保管,都因可能有將失物當成自己所有物的意思,而將構成侵占罪。

另外,侵占財物者明知該財物屬於贓物,卻仍將之據為己有的情形,例如前陣子備受矚目之一銀ATM盜領案,歹徒將巨額現金藏匿於登山步道旁,經媒體訊息大量披露後,一名男子發現該贓款後卻先將部分贓款帶回家中,而非交至警局。


如此行為除可能成立侵占罪外,更有成立刑法第349條贓物罪:「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之可能,因此大家萬萬不可因貪小便宜、或以心存僥倖的心態,撿走不屬於自己的財物。


撿到失物最好的處理方式,是立即將失物拿至附近警局或是失物招領處,千萬不可動起貪念將不屬於自己的財物占為己有,以免觸犯法律、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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