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文章

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法律小知識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案例介紹

像是公寓大厦這樣子的集合式住宅,其中居住了許多各式各樣的住戶,而住戶彼此間或許因為生活習慣不同導致爭執,輕則只要當面溝通即可解決,但較為嚴重者可能需要借助法律來解決。一起來看看以下幾種案例及解決辦法吧。


【案例一:鄰居太吵怎麼辦】
如果鄰居常在深夜演奏樂器、大聲說話亦或是有小孩哭鬧、寵物吠聲不止等情事導致其他住戶不得安寧。依「噪音管制法」第6條規定,製造不具連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令處理之。所以最好的處理方式是先打電話報警,請警察與環保局人員到場蒐證。並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72條第3款「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之規定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另外,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如果有類似狀況發生時,根據該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主管機關處理。」。因此發出噪音並已影響他人的住戶,均有觸犯以上規定的可能。

【案例二:鄰居擅自加裝鐵門、佔用電梯】
有些住戶因為持有戶數較多,為求自身方便可能會在樓梯間加裝鐵門或是擅自鎖上電梯,不讓其他住戶使用。這種行為除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第2款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為法定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為專用。」,以及第16條第2項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等規定外;

更已侵占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的共用部分,也就是指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此外,更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20條第2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現今都市生活在寸土寸金的情況下,多數人都是選擇住在公寓大厦這樣的集合式住宅中,倘若發生糾紛最好的情況還是當面溝通,或借助管委會的幫忙協助調解糾紛,如果真的溝通無效果再依照相關法律或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